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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除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中的乙肝歧视的建议信

(2009-10-26 11:21:12)
标签:

健康

分类: 乙肝

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郝平主任

关于消除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中的乙肝歧视现象的

建 议 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郝平主任:

 

    您好,当您看到这封信时候,也许贵委员会的歧视性规定又在使很多乙肝携带者痛失公派留学申请机会!

在贵委员会的“国家留学网”网站上的“出国留学”栏目中有则“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上报名系统(常见问题)”(网址:

http://www.csc.edu.cn/Chuguo/1b007ef048af4252a1c4bdc80822e69d.shtml)的信息公告,在该公告中明确表明贵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一般而言,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患者不宜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贵委员会的意见草率地剥夺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机会,违背了科学、违反了法律、也与国家和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实在让人感到痛心!

卫生部2006年制定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07年2月中央政府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2007国人厅发25号)中指出:“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剥夺乙肝携带者的正常深造学习机会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歧视行为。

如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乙肝携带着的隐私,并保障其平等受教育权利。在我国,近几年中央政府也日益重视乙肝人群的权益,不断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来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平等权。就在本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卫生部正在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这就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消除乙肝歧视的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相信贵委员会不会公然对抗政府的政策精神,必能与时俱进,充分重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留学权利,消除对乙肝人群的误解,取消、放弃歧视性做法。

 

此致

敬礼

 

 

陆军

 

电话:1580143164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100038



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与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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