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除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中的乙肝歧视的建议信
(2009-10-26 11:21:12)
标签:
健康 |
分类: 乙肝 |
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郝平主任
关于消除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中的乙肝歧视现象的
建 议 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郝平主任:
在贵委员会的“国家留学网”网站上的“出国留学”栏目中有则“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上报名系统(常见问题)”(网址:
http://www.csc.edu.cn/Chuguo/1b007ef048af4252a1c4bdc8
卫生部2006年制定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07年2月中央政府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2007国人厅发25号)中指出:“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剥夺乙肝携带者的正常深造学习机会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歧视行为。
如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乙肝携带着的隐私,并保障其平等受教育权利。在我国,近几年中央政府也日益重视乙肝人群的权益,不断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来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平等权。就在本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卫生部正在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这就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消除乙肝歧视的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相信贵委员会不会公然对抗政府的政策精神,必能与时俱进,充分重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留学权利,消除对乙肝人群的误解,取消、放弃歧视性做法。
此致
敬礼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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