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援河北永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感染者依法维权
(2009-09-19 1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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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艾滋 |
声援河北永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感染者依法维权
(草稿)
2009年9月6日
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及丙肝病毒,河北省永清县的姚女士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律师的帮助下,于2009年9月4日上午将永清县人民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经过律师与法院立案庭长时间沟通,立案庭接受了立案材料。
姚女士1995年1月23日在永清县人民医院分娩时,做了输血急诊手术。永清县人民医院临时找来五个卖血者给姚女士提供了血液,经手术后姚女士共输入2000毫升血液。1995年1月24日,永清县人民医院开具介绍信,姚女士转院至廊坊市人民医院,在廊坊市人民医院又输入了400毫升来自医院血库的血液。
2004年,姚女士开始出现浑身乏力、全身疱疹、皮炎、经常低烧等症状。经到处多方治疗无效;2008年7月,姚女士来到北京协和医院入院治疗,被检测出艾滋病毒、丙肝双重感染,且此时艾滋病已进入发病期。姚女士陷入灾难深渊,每日以泪洗面,在绝望痛苦中挣扎。
经姚女士回忆,1995年1月在永清县人民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的输血行为存在高度风险,医院临时找来五人为其提供血液,并未经过严格规范的HIV检测。
1993年7月1日生效的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严禁采集验证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液。该《管理办法》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明确规定:“供血者化验标准”包含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阴性和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阴性。
鉴于上述事实及卫生部法令,我们对有关医院未按规定对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并对姚女士依法维权的行动表示坚定声援!
1990年代中期,我国出现大量因卖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人,随后这些受到感染的售卖血液又导致出现大量临床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人,其中多数是妇女和孩子。
上述“血祸”,严重损害了输血(含血制品)的感染者的生命健康,严重威胁了公共卫生安全。然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却未能合理有效地处理上述问题。卫生部门没有对接受临床输血的病人和用过血液制品的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制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感染者向地方政府请求法律支援时,遭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层层阻挠;感染者上访被抓捕,众所周知的有2006年6月的李喜阁案(女)和2007年11月的王小巧案(女);更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基层司法机构甚至违宪剥夺了艾滋病病人及其相关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各地法院对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诉讼案经常采取不立案、不受理、受理不立案、立案不开庭,并以种种的理由拒绝感染者的正当诉讼请求,因此很多感染者在煎熬中等待死亡。
此次我们获知的河北省永清县姚女士的遭遇,再次揭示出输血感染艾滋病(肝炎)问题对人民健康的伤害,揭示出输血感染受害者的悲惨境遇和无助境地。
为了使姚女士所遭遇的悲剧不再继续发生,为了使千千万万和姚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受害者的权益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维护,我们向政府及司法部门提出如下呼吁:
1、呼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和卫生部通过新闻媒体和社区公告栏和个人通知的方式告知所有在1987年至2005年接受临床输血的病人和用过血液制品的当事人、当事人的配偶、伴侣和孩子到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这种检测应该是保密的、免费的,检测前后做好咨询工作。
2、呼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卫生部和公安部、检察院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试图隐瞒因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的疫情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3、呼吁各级信访部门依法接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当事人的上访、各地政府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刁难、阻拦和打击报复上访人。
4、呼吁最高法院发布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输血感染相关诉讼,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通过法庭,与受害人、医疗部门、血制品厂家、卫生部门等进行广泛的商议,确保受害人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