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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被指就业歧视

(2009-09-19 17:08:18)
标签:

杂谈

分类: 其他反歧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被指乙肝歧视、精神病歧视

2009年8月9日

 

近期,卫生部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810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就这一《办法(草案)》向卫生部寄出了一份建议信,这份建议信除了对保护“乙肝宝宝”入园权利问题提出具体化措施之外,还指出了该《办法(草案)》中存在的针对乙肝携带者和有精神病史者的就业歧视隐患。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表示,《办法(草案)》第十三条对传染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的从业限制过于笼统,有可能带来就业歧视的隐患。《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陆军认为,乙肝不通过日常接触传播,而且幼儿园的孩子们全都由国家免费注射了乙肝疫苗,所以,乙肝携带者在幼儿园做教师,不会给幼儿园的孩子们带来传染的风险,不应当禁止乙肝携带者作幼儿教师。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精神病有很多种,抑郁症、失眠症也属于“精神病”,幼儿园的从业资格不应当笼统地对所有的精神病进行限制。尤其是抑郁症,其发病率高达11%(世界卫生组织数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抑郁症患者所受到的歧视日益普遍,2008年发生在上海的“抑郁症歧视第一案”已经揭示出抑郁症歧视问题的严重。

在《建议信》中,北京益仁平中心提出,应当由精神卫生专家研究界定哪些种类的精神病患者不适合在托幼机构。

北京益仁平中心提出的建议还包括:加强疫苗接种、补种工作,控制疾病传播;禁止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消除乙肝儿童入园歧视的源头;取消幼教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公益律师李方平认为,“精神病”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对于精神病史者进行就业限制需要非常谨慎,需要有科学依据和宪法、法律依据,以免带来对公民的权利侵害。

 

相关链接:中国抑郁症反歧视第一案

26岁的软件工程师袁元因患抑郁症被著名跨国企业IBM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袁元将IBM诉至劳动仲裁部门。2008618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IBM(中国)公司与抑郁症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关于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加强对疾病传播的控制及消除歧视隐患的建议

 

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

 

获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对这一“开门立法”的举措表示赞同和欢迎。

作为一家长期关注公共卫生问题的公益机构,我们建议将《办法(草案)》中涉及到传染病和精神病方面的内容加以补充、完善,以便达到如下两个目的:一、加强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控制疾病传播;二、消除该《办法(草案)》实施后有可能带来的乙肝歧视和精神病歧视隐患。

 

一、加强疫苗接种、补种工作,控制疾病传播

疫苗接种是保护儿童、控制传染病的根本途径之一,计划免疫工作是我国政府下大力气推广的工作,也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中应当着重加强的工作。

尤其是乙肝疫苗的接种,更加具有特别的社会意义。当前社会仍然存在着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很多幼儿园不愿接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儿童入园,很多家长不愿自己的孩子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儿童同园就读。通过强化乙肝疫苗的接种和补种工作,可以减低托儿所、幼儿园对在园儿童感染疾病的顾虑,减低家长对自己孩子感染疾病的担忧。

具体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八条中补充如下规定:“在儿童入托时未查验其预防接种证的,或未告知其监护人补种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二、禁止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消除乙肝儿童入园歧视的源头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乙肝歧视问题。在劳动就业领域,立法机关和人事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台了法律和规章,禁止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并且从乙肝歧视的源头入手,禁止了劳动就业领域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

我们看到,在《办法(草案)》第十七条中,明确禁止幼儿园拒录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儿童,这一政策体现了政府在幼教领域也消除乙肝歧视的决心。然而,要使得这项政策落到实处,也需要从源头抓起,即:禁止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儿童的个人隐私。

具体建议:在《办法(草案)》第十七条中补充如下规定:“除了疑似患有肝炎的儿童之外,不得对儿童进行肝炎病毒标志物的检测;不得泄露儿童的肝炎病毒携带信息”。

 

三、明确界定受到幼教从业限制的“传染病”和“精神病”种类,避免使从业者受到乙肝歧视和精神病歧视。

《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传染病”和“精神病”都包含有很多种类,其中许多种类不会对幼教工作带来危害和障碍,如果笼统地加以限制,会带来就业歧视的隐患,使得许多从业者失业、或被拒录。例如,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播,在儿童普遍接种了乙肝疫苗的情况下,乙肝携带者从事幼教工作不会给在园儿童带来疾病传播的危险。又例如,抑郁、失眠,根据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编写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CCMD-3) 》,均属于精神障碍,但通常也不会给儿童带来危害。

具体建议:1,在《办法(草案)》第十三条中补充规定:“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除外”。2,由精神卫生专家研究界定哪些种类的精神病患者不适合在托幼机构。

 

此致

 

敬礼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8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010-51917982

联系人:陆军

手记:1580143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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