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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铬烤瓷牙事件”续:国家药监局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2009-07-04 11:09:22)
标签:

杂谈

分类: 公益法律
 

“镍铬烤瓷牙事件”续:国家药监局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被起诉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7月2日

 [以下新闻线索为义务提供,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镍铬烤瓷牙事件”沉寂一段时间之后又有新进展:由于不答复有关医疗器材生产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7月2日被起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

3月中旬,“镍铬烤瓷牙可能导致肾病”的消息引发了全社会对烤瓷牙安全问题的关切,一些律师、烤瓷牙使用者、公共卫生工作者随即自发组成的“关注镍铬烤瓷牙问题工作组”,致力于探清镍、铬等重金属烤瓷牙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积极推动中国口腔医学市场的规范运行。4月2日,他们发布了近三万字的《镍铬烤瓷牙不良反应者健康状况报告》,调查发现,许多镍铬烤瓷牙使用者自诉的不良反应具有一些明显的相似性。

刘潇虎也是“关注镍铬烤瓷牙问题工作组”的成员,他现在一家公共卫生公益机构工作,本人也是镍铬烤瓷牙的使用者。2009年4月16日,刘潇虎以EMS的方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快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全国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所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后,药监部门决定是否批准所依据的标准,以及所遵循的程序。3,人体对镍、铬、铍、钴等重金属的耐受范围标准。”

“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申请,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生产义齿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者大量不合格的烤瓷牙生产厂家,这对义齿安装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危险。”刘潇虎说:“如果把合格生产厂家的名称公布出来,显然有利于‘牙友’在装牙前进行判断和选择。这样便会大大降低安装劣质烤瓷牙或不合格烤瓷牙的风险。”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的李仁兵律师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镍铬烤瓷牙事件”的处理非常令人失望。“当出现如此巨大的健康隐患时,他们并没有踏实认真地来处理,而只是忽悠一下,做了个表面文章。由国家药监局授权的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材料专业委员会完成的调查报告仅有558字,仅仅是对五所口腔医学院的一个历史回顾和装牙统计拼成”,李仁兵并且指出,“在该报告受到一片嘘声之后,药监局发言人称更深入的调查仍在继续进行。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药监局并没有向社会公布任何调查进展以及任何有关情况的统计数据。当媒体冷淡下来,它的工作也就冷淡或者停滞下来。甚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一个字也不答复,这样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实际上,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虽然关于镍铬烤瓷牙与人体健康的关系暂时无法得出定论,但是对口腔医疗器械市场进行规范却迫在眉睫。”刘潇虎说,“自己每天都要接到电话,听见各地的牙友反映他们身体受损情况以及很多不合格的生产厂家和诊疗机构。为什么政府部门对这些现象视而不见呢?”

“政府只是人民的管家,和人一样有惰性,因此在他偷懒时或打盹时应当提醒一下”。刘潇虎说,“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因为这些信息对于烤瓷牙的使用这的确很重要,当然,也是为了给药监局提个醒。但是看起来对方根本不愿意公布这些信息,我们只有选择依法起诉,通过法律程序促使他们公布。”于是,2009年7月2日上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刘潇虎正式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药监局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西城区法院第四立案庭接受了诉状,并称将在7日内给原告答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几个月来药监局没有给我任何答复,属于重大明显违法。”刘潇虎说,“我相信法院会判决对方败诉。如果这种明显重大违法都得不到法院的纠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无法得到维护。”

(EMS发送凭据和查询记录在附件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附件: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刘潇虎,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邵明立 电话: 010-88331902 

地址: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38 号,邮编:100810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16日,原告通过EMS被告快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全国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所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3条信息。该申请于次日即4月17日被投递至被告处。

此外,原告还将该申请以及邮寄情况发送至被告邮箱:zfxxgk@sda.gov.cn.希望被告注意查收并及时回复。

被告于法定期限即15个工作日内未予任何答复,至今仍无任何回应。

 

原告认为:

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知情权的实现依赖于政府的公开透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行使正当权利,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做任何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必须依情况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告拒绝答复,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更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与践踏,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潇虎

 

2009年7 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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