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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国家设赔偿指导组并对三鹿进入破产程序

(2008-10-14 10:55:35)
标签:

杂谈

分类: 公益法律

志愿律师建议国家设赔偿指导协调组并立即对三鹿进入破产程序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8年10月5日
[以下新闻线索为义务提供,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近日,来自新疆的张元欣、阮浩文、龚峥嵘等三名志愿律师就三鹿奶粉事件的受害人赔偿问题向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书,建议增设民事赔偿指导协调组,三位律师还建议,立即对三鹿进入破产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国庆节前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9月28日,张元欣已经将此建议书递交给了新疆自治区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官员称会将此建议书尽快提交给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
奶粉事件曝光后,张元欣就积极地予以了关注,并于9月15日加入了由北京律师李方平发起的“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为奶粉受害者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9月18日,张元欣又发起成立了新疆志愿律师团,为当地奶粉受害者提供义务法律服务。


建议书全文附后。

志愿律师张元欣联系电话:13609999577

 

新疆志愿律师就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民事赔偿问题
给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的
公 开 建 议

 

近期,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全国引起强烈震动,国务院高度重视,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做出六项重要决定。国家各部门积极行动,问题产品的检测、下架、封存、退货等问题得到了最快解决,受害婴幼儿得到及时救治。可以说就事件本身的处理来说,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由于此次事件受害者年龄小、范围广、受害程度不一。而民事赔偿涉及的赔偿原则、法律关系和行政行为亦有很大的不同。虽然国内在处理重大责任事故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接下来的民事赔偿仍然是一个复杂、艰巨、长期性的问题。如果不高度重视,不及时妥当处理,显然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后果。故此,为维护受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三鹿事件志愿律师团新疆地区的志愿律师,特向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部分:一般民事赔偿的原则
一、       民事赔偿的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以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为原则。
二、法律关系复杂:
除了受害消费者和厂家的关系外,还存在经销商和消费者;经销商和厂家;奶农和厂家;厂家和相关企业如和银行、广告公司、媒体、投资人等;厂家和广大职工;消费者和广告媒体;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多重法律关系。
二、       民事赔偿的原则和特点,决定了民事赔偿中:
1、             国家行政力量不宜直接介入。
2、             厂家虽然有过错,但仍然享有法律上的抗辩权利,厂家有权获得公正的待遇。
3、             民事赔偿各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必须保证所有的权利人之间都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
4、             民事赔偿要优先于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 三鹿事件民事赔偿必须考虑的原则
根据上述特点,对三鹿事件的民事赔偿原则建议如下:
一、国家行政力量虽不宜直接介入民事赔偿,但并不是说不能对民事赔偿进行指导和协调。而且对于影响范围如此巨大,受害人数如此之多,后果如此之严重的事件,国家对民事赔偿的介入是必须的。
但介入的方式必须是宏观的,指导性的或者说立法性的。
1、国家首先必须对索赔的方式进行指导,是每个消费者自行索赔还是有组织的集体索赔?
   参照国外经验和本案实际,如果鼓励消费者个人索赔无异于给消费者第二次伤害。消费者的索赔能力,各地赔偿标准的不一致,诉讼后的执行。都是细致、复杂而必须面对的问题。同时,对于大量的个案,厂家是否有能力应对?所以,国家应当鼓励各地消费者在一定层面上的集体索赔。
2、是否统一赔偿标准的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的标准。
3、是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的问题。
4、受害人在国外索赔与国内赔偿如何衔接的问题?
5、奶农的利益如何保护?
6、银行等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7、经销商的利益如何保护?

二、厂家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
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索赔,厂家如何抗辩的问题。比如,针对大量的个案,消费者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损失是否属于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范围。
    另:国家垫付的医疗费,医院在执行中是否存在搭便车等扩大厂家损失的问题?

三、经销商的利益如好保护?比如由经销商已经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者的双倍赔偿,厂家是否认可?能否有能力赔偿?
   四、其他债权人如银行等能否起诉追债的问题?

五、职工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停业整顿期间,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第三部分 具体的操作建议
根据以上原则,具体的操作建议
一、立即在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内增设民事赔偿指导协调组。小组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组成。
   二、有中消协牵头,以省为单位,由各地消费者协会组织当地受害消费者进行统一登记。
   三、由各地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志愿团,义务为消费者指导,协助固定民事索赔证据,计算民事赔偿数额。对于依法尚不应赔偿的做好解释工作。
   四、原则上建议消费者尽量进行集体索赔,由各地律师志愿团无偿代理,集体和三鹿厂家进行协商索赔或者诉讼索赔。如果进入诉讼,对于各级消费者协会支持的集团诉讼,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用。
诉讼可以指定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统一法院受理。
  五、为保护平等的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立即对三鹿进入破产程序。
  六、在破产过程中,为保护奶农利益和牛奶产业,保护职工利益。应委托国际国内大厂,先行对三鹿进行托管,以尽快回复生产。
  七、出台民事赔偿指导意见,对消费则者索赔途径、赔偿项目、标准等进行统一。明确受害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的赔偿应当优先,其次是各级经销商的赔偿,其次是其他如银行等一般债权人,国家的税收、罚款等应在最后次序赔偿。
  八、在民事赔偿前,先明确退货的原则,是否双倍?为保证经销商能及时给消费者退赔,由厂家先行退还经销商已经支付的货款。
    为使三鹿得到公正的赔偿结果,对于国家垫付的医疗费,治疗费理应由三鹿承担,但筛查的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对于各地的治疗费用的确认,应当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以审计报告为准。各地律师志愿团应对各级审计部门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九、应当由消费者协会制定统一统计报表,由中华律师协会制定统一的消费者索赔的证据目录形式和内容,以便于国家对各种数据的最后汇总统计。
可以由有关部门开发统一的软件来来汇总统计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部分  后 记
三鹿事件的教训怎么深刻都不为过,但既然已经发生了,我们就必须面对现实。在设法最大程度减轻损害的同时,如果能以三鹿事件为契机,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新体制和新规范,也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进步。
    目前,在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面前,永远只有政府在唱独角戏,最终的结果是把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在了政府的层面,许多应当由不法厂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后都有政府买单,给政府带来了相当的影响。如果借鉴处理三鹿民事赔偿的经验建立起我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在此类事件中全民动员共赴国难,更多的发挥律师等各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职能,必然将使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    张元欣  阮浩文 龚峥嵘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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