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分类: 艾滋 |
艾滋病工作NGO联席会议对朝阳康众理事会08年1月18日讨论通过的《管理章程》提出质疑
日前,我们在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简称“朝阳康众”)官方网站“中国红丝带网”(www.chain.net.cn)上看到了朝阳康众理事会2008年1月18日讨论通过的《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管理章程》。该章程规定:“鼓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节余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包括车辆)、用房”,“项目结束后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可以……或无偿赠送、转让。” 。我们对朝阳康众理事会讨论通过的这一《章程》条款感到惊讶。我们认为,这一条款不符合NGO组织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我们担心,如果这一条款今后真的被实践,(或以往曾被实践)的话,将可能导致贪污、洗钱等经济犯罪现象的发生。
为此,我们对朝阳康众理事会2008年1月18日讨论通过的《北京市朝阳区康众卫生教育服务中心管理章程》提出质疑,希望朝阳康众理事会对该《章程》条款作出解释,并对该条款的提出、制定以及讨论通过过程作出解释,以打消公民社会的担忧和疑虑。
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致力于倡导NGO在开展工作中遵守国家法纪,致力于探讨NGO行为规范,并倡导对NGO行为规范进行自律和对涉及公共利益的NGO行为进行相互监督。2007年11月4日,在联席会议的杭州会议上,通过了《艾滋病工作非政府组织行为规范(草案)》(附后)。联席会议今后将继续推动行为规范的倡导工作。希望得到NGO同仁的支持和参与。
中国艾滋病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 秘书处
2008年1月29日
艾滋病工作非政府组织行为规范(草案)
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杭州会议
2007年11月4日
非政府组织是自愿的、非赢利的、非服务自我、非政府、非党派、独立的、以一定使命为基础的组织或联合会,参与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发展。
艾滋病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应当遵循如下规范:
一、艾滋病工作非政府组织在处理与政府关系上的行为规范
1.根据我国国情,努力作好政府和目标群体间的沟通桥梁,做好政府职能的补充;
2.在不违反非政府组织和目标人群利益的前提下,大力配合政府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到政府艾滋病防治政策的制定中;
3.应当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公开自己的章程、制度、工作目标,应该向社会各界公开财务状况;
4.应该大力发展与政府平等、公平的合作关系;
5.在接受政府援助时,应该量力而行,注重保持独立性;
6.监督全球基金政府层面的赠款和项目执行;
7.在对待政府部门的工作上,既要积极提建议发挥参谋的角色,也要积极发挥独立监督的作用。
1.非政府组织和资助方之间是平等的关系,相互尊重对方的宗旨、目标人群、工作方式和内部制度;
2.非政府组织和资助方之间合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资助方不干涉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及人事安排;
4.非政府组织在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资助方沟通和协调;
5.资助方也应主动和接受资助的非政府组织保持经常性的交流沟通;
6.提倡技术指导费用和项目督导费用不从资助款中支出,也不应由非政府组织负担,而应由资助方另外负担。资助方到非政府组织进行旅行,无论因公因私,非政府组织都不应负担其任何费用;
7.不向资助方行贿,不请客送礼;
8.接待资助方不相互攀比;
9.非政府组织应积极学习并严格遵守资助方的财务制度,不弄虚作假。
三、非政府组织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上的行为规范
1. 非政府组织之间应相互平等、诚信、相互合作;
2. 非政府组织之间应注重交流沟通、加强对话,要利用各种方式和工具(例如建立一个协调机制)进行定期交流,以预防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时发生问题;
3.非政府组织之间应注重团结协作,不相互拆台破坏其他组织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不将小集团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不相互进行上纲上线的诽谤、不无中生有制造花边新闻、避免推测其他组织的工作动机;
4.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时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升级、扩大矛盾;
5. 非政府组织之间应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6. 非政府组织之间不干涉内部事务;
7. 非政府组织之间不故意相互拉人、不故意相互挖墙角。
四、非政府组织在处理内部问题时的行为规范
1.非政府组织在处理内部问题时,应以本组织的章程为中心;
2.非政府组织的章程应依据本组织的工作领域、工作使命、目标以及组织宗旨、理念、理想来制定;
3.组织决策应遵循民主的原则,尤其是重大事件的决策;
4.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例会制度、注重内部经验的交流;
5.非政府组织应注重社群成员对组织事务的参与;
6.非政府组织应依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给予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和与其劳动量相称的报酬;
7.尊重志愿者,不克扣志愿者的补助;
8.不利用艾滋病工作谋取私利,不利用工作之便做私人之事;
9.严格保护员工、志愿者、服务对象、目标人群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