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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乙肝 |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夕 东莞雅新公司强迫三千员工体检乙肝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7年12月7日
明天(12月8日),位于广东东莞的雅新電子集團(東莞)有限公司将强行对该公司的三千名员工体检乙肝标志物。这次大规模体检引起了公司员工的普遍担忧,员工们担心,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即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公司可能会在此之前通过体检辞退一些乙肝携带者员工,从而回避今后的法律责任。
12月3日,位于东莞市石碣横滘的电子制造企业雅新公司的近三千名员工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将在12月8日、9日、10日对员工进行体检,体检将在石碣人民医院进行,项目主要是乙肝两对半、胸透等项目。
这次体检尤其引起了乙肝携带者员工和他们家属的恐慌,他们担心,由于《就业促进法》规定了禁止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劳动合同法》也加强了对员工的保护,公司有可能会在2008年1月1日法律生效之前将乙肝携带者员工辞退。
雅新公司大规模体检的消息,也引起了许多东莞市民的关注,骆叶先生是一家健康教育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在东莞的志愿者,骆先生认为,雅新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即将生效之前进行这样的体检,确实让人担忧。骆先生还指出,今年5月,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文件,禁止用人单位对员工体检查乙肝,雅新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个文件。骆先生还指出,5月份劳动部和卫生部的文件还规定医疗机构要注意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石碣医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部和卫生部的文件。骆先生称将向劳动监察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雅新公司和石碣人民医院。
[相关法律]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