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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代工企业辞退22名乙肝携带者遭起诉 惠普企业社

(2007-05-19 22:45:43)
分类: 乙肝
 

惠普代工企业“泰金宝”辞退22名乙肝携带者遭起诉 惠普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承诺遭质疑

 

 

由于在企业年度体检中查出是乙肝携带者,位于江苏省吴江市的惠普代工企业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的22名员工被集体解聘,这22名员工中的3名向吴江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于5月17日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控告国际知名公司惠普(HP)公司的代工企业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歧视乙肝携带者,索赔共计50万元人民币。吴江市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这一案件。

 

年度体检 22名乙肝携带者员工丢饭碗

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由泰商泰金宝电子投资,隶属于台湾金宝集团,2003年设厂于苏州吴江,注册资金2500万美元,占地292000平方米,现有员工5000余人。产品领域涉及计算机、监视器、传真机、扫描器、手机、无线电话、卫星接收器等。泰金宝公司是典型的代工企业,其中泰金宝光电生产的打印机都是供应给惠普公司的。

2006年11月1日,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组织了年度体检。2006年11月26日,22名员工被公司找去谈话,说他们体检结果为肝功能正常,但为乙肝病原携带,公司要求他们自动离职,并且禁止其中有的员工用公司食堂提供的餐具用餐。其中一些员工与公司反复交涉,但公司表示他们必须离职。泰金宝人事经理给22名员工发送邮件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他们第二天必须离开。从2006年11月22日到24日,共有11名乙肝病原携带的泰金宝员工被迫离职,到2007年1月11日,这22名乙肝携带者员工全部陆续被迫离职。

 

奋起维权 3名被辞员工提起劳动仲裁

在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和乙肝携带者维权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协助下,22名员工中的一些人意识到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了侵害,2007年1月31日,其中的3名员工吴伟、赵强、方娟(化名)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状,控告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歧视乙肝携带者,索赔30万元人民币。

吴伟、赵强、方娟认为,泰金宝仅因为他们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他们,强迫他们离职,不仅侵犯了他们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他们的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吴伟、赵强、方娟认为,泰金宝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使申请人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

5月5日,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驳回了三名乙肝携带者的仲裁申诉和请求。裁决认为:“申诉人关于强迫离职的观点,因缺乏确凿有效的证据,本委难以认同。”,裁决还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是有效的”。

 

证据确凿 诉诸法院讨还权益

针对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组织了公益律师团队进行了研讨,在进行了充分细致的研讨后,律师们认为,这3名员工的离职显然是被强迫的,员工提交的两段录音以及当时公司强令离职的电子邮件都证明了这一点,证据非常确凿有效。因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很显然是无效的。

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代理律师李方平指出:“按照2001年12 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这三名乙肝携带者员工提供的录音具有证据效力。”

李方平同时还指出:“三名员工还提供了公司强迫要求体检的电子邮件通知和要求他们办理离职手续的电子邮件通知,这些电子邮件都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也都能够有力地证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是被强迫的,很显然是无效的”。

5月17日,吴伟、赵强、方娟三名员工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由益仁平公益律师团队准备的厚达三百多页的起诉材料,对惠普代工企业泰金宝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泰金宝侵犯了了他们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依法判令泰金宝以他们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构成歧视,依法判令撤销泰金宝胁迫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判令泰金宝与他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判令泰金宝支付他们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

 

益仁平中心:期待惠普公司履行自己的承诺

陆军,是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版主,一直在协助原告吴伟、赵强、方娟维权,谈到三名员工今天的起诉,陆军认为,在工作和学习场合不进行乙肝检测,这是国际惯例,因此,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知名企业,更应该遵循这一国际惯例,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合法权益。陆军还介绍,在由惠普公司发起订立的“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中规定,“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 (workers or potential workers should not be subjected to medical tests that could be used in a discriminatory way.),同时,EICC还规定:EICC的不歧视条款和其他规范一样,不仅对EICC的成员公司起约束作用,而且也是对其供应商、分包商的基本要求。

“EICC是由惠普发起的订立的,而泰金宝公司是惠普的供应链,因而泰金宝也必须遵守EICC的规定。然而,我们看到,在泰金宝乙肝歧视事件被曝光之后,已经过去了几个月时间,我们却没有看到惠普公司对此事件作出积极的反应,更没有采取措施来履行自己对EICC的承诺。我们对此感到遗憾。”,陆军这样说。“我们期待惠普公司能够遵守国际惯例、履行自己的承诺,对自己的供应链泰金宝公司的乙肝歧视行为进行稽核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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