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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集体返航使1500多名乘客受到了影响,他们的物质利益遭受了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矛盾转化为对乘客的损害,乘客是无辜的,他们作为航空公司的消费者有权利向航空公司要求赔偿。
旅客应该获得“赔偿”,而不是“补偿”
要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乘客与航空公司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在航空公司出票时成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属于公司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航空公司负有将乘客按时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飞行员的原因还是航空部门的原因,如果航空公司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耽误的乘客可以据此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航空公司是否追究飞行员的责任,则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与乘客是没有关系的。
在这起事件中航空公司有过错,航空部门对外已宣称返航的原因是有人为的因素,那么航空公司就负有失职的责任,对返航给乘客造成的损失就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航空运输对时间性要求很高,如果航空公司不能够按照机票上所载的时间及时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就可能对乘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原因不明的返航会给乘客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对他们的精神也造成伤害。所以返航是对合同的根本违约,而不是延误。东航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
东航单方面根据自己的“航班延误”标准,为返航乘客提供每人最高400元的补偿是非法的,毫无法律依据的。东航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不能根据自己的标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乘客应该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东航赔偿损失。
乘客如何要求东航“赔偿”
乘客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是,乘客可以直接向东航主张自己的权利,乘客凭着飞机票和登机证以及身份证明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他们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乘客的全部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及可期待利益(间接损失)。当然乘客要能够拿出他们损失的有效证明。由于各个乘客的损失不一样,会造成航空公司给各位乘客的赔偿不一样,实行起来会有一定的麻烦。
二是,乘客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于在此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先后发表了两次不同的声明,先是称“纯属天气原因无法降落”,后又称“有人为因素”,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提出索赔。消费者协会也会提供法律帮助的。
三是,乘客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东航,要求其依法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旅客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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