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飞行员“辞职门”事件均显示:在当今的航空运输业,飞行员辞职难如登天。但,又有一系列的真实案例告诉我们,法院对飞行员辞职案例判决的执行是难上再加难。
不容置疑,一部真正能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的《飞行员条例》的出台将不仅从根本上缓解或解决飞行员“辞职门”危机,还能帮助法院在判决以及执行此类案例的时候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高效快捷。
我们说,出台《飞行员条例》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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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央视国际-经济半小时:飞不走的飞行员
《深圳商报》
“经济法庭”2月28日A7版刊登了《飞行员辞职赔偿200万》一文,其事件后续情况是,飞行员李向东(化名)为了能使判决执行,促使航空公司尽快放人,其在赔偿200万的基础上,又向航空公司多支付了10万元。现在李向东已正式离职。
然而,又一名因为同样原因申请离开该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赵伟坚(化名),却在判决执行中遭遇了更多的艰难。
2007年12月1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定:维持原审判决,赵伟坚给付航空公司160万元;支付款项后,航空公司将赵伟坚的飞行执照、人事档案、飞行技术档案、身体健康档案移交给民航地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008年1月29日,航空公司收到赵伟坚支付的160万元,但令赵伟坚失望的是,航空公司并没有依照判决,为其办理辞职事项。赵伟坚说:“公司要求在判决16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0万元才可以放人。”为此,赵伟坚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
强制执行申请书。
2008年2月19日,赵伟坚收到法院的《执行受理通知书》称“决定受理,并登记执行案号为第1578号”。10天后,法院依法向航空公司发出强制执行令。
记者从宝安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潮军处了解到,航空公司接到强制执行令后,曾主动找到法院,解释说:“会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但是现在联系不上飞行员本人。”张潮军建议航空公司尽快履行判决。
张潮军又说:“航空公司要多收50万元才放人,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如果航空公司拒不执行,法院是可以对相关当事人实施拘留,或对公司进行罚款的。”据悉,2007年底,就有某通用航空公司法人因类似案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受到拘留15天的法律处罚。
律师刘素珍告诉记者,我国《民法》条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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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凸显人才短缺
接二连三发生飞行员跳槽事件,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认为这反映出现有制度的六大问题:
一是中国迅猛发展的航空业急需人才。这些年,国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翻了数倍,但飞行员的人数增长与此不成正比。
二是飞行员的培养途径出现多个问题,运力增加,航校培养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
三是民营航空公司异军突起,竞争激烈,直接冲击了天下老大,四平八稳的国营航空公司。
四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力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差异太大,引发了飞行队伍的纷纷流动。
五是民航系统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适应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
六是飞行员的劳动争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而最高法院关于处理飞行员跳槽的规定太单调,太笼统,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显得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