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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案”今日重审

(2008-02-22 10:38:57)
标签:

法律

广东省高院

广州市中院

赃款

许霆

安山

杂谈

   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非常必要

    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一案”重审时间已定,广州市中院昨日下发《出庭通知书》,“许霆案”将于本月22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许霆恶意取款案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正确适用了法律。二审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具体的说来:许霆案一审错误使用了法律,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就是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回重审的制度框架。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个案的质量,减少了差错案件的发生率。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病,而其所蕴涵的价值也因实践中的种种悖论而倍受质疑。但是,我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案恰恰证明了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案件回放 — 恶意取款案轰动全国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两人各自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并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一经公开,舆论哗然,一时成为关注的焦点。

  许霆对一审判决不服,辩护律师为其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2008年1月初进入二审程序,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认定“许霆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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