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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行贿第一人未被公诉说起

(2008-01-29 09:32:29)
标签:

法律

公诉

贿赂案件

状元

胡星

中国

杂谈

   人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风气和道德环境对每个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对中国社会做出如下分析: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以人情为纽带的社会构成。因而,现实社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办事要靠走后门、拉关系,升迁要靠溜须拍马、献媚邀功,找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的风气久盛不衰。这些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因素,日渐形成一种“潜规则”。通常情况下,有需求才会有供应,行贿行为是相对于受贿事实而存在的。很多贪官掌握着权力等社会重要资源,而行贿者往往处在一个弱势,选择行贿常常是被逼无耐。而且对行贿者打击过于严厉的话,行贿者很有可能会与受贿者形成联盟,从而增加了打击查处受贿者的难度,助长了贪官的嚣张气焰,进而在事实上保护了贪官的受贿行为。因而,对行贿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慎重对待,区分行贿目的、行贿钱款来源等,建立行贿区别对待制度。如为集体、民众谋取利益而行贿的应当从轻处罚,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应从重处罚;利用公款行贿的应重罚,个人利用私人钱款行贿的应轻判等等。只有把握惩处尺度,区别对待,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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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3200万元的行贿额,也因为案件的久拖不决——被当地媒体《云南法制报》援引民间说法,戏称为“行贿状元”的陈族远之案直到现在仍然处于热议之中。

  5个半月——胡星案完结至今的时间,由胡星案牵出的官员、行贿者多数都已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行贿状元”案却如同“石沉大海”,音信全无。

  自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发后,一直是媒体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其中“行贿状元”3200万元的行贿金额更令人瞠目。但据当地记者透露,至今“行贿状元”却一直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这个说法在当地流传甚广,但并未得到官方机构的证实。“讳莫如深,保持缄默”当地记者用这8个字来形容当地官方机构的态度。

  据悉,陈族远1962年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是广东省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据相关媒体透露,陈族远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人民币2200万元及港币10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

  据了解,2007年8月上旬胡星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法院将对涉嫌行贿的12家单位及个人责任人进行审理。但在这些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责任人当中,是否包含“行贿状元”陈族远,目前尚未清晰。

  处罚畸轻行贿成本低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行贿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关于对行贿犯罪的立案查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但实际上,在许多案件中,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比法律规定的立案起点要高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却鲜有定罪。

  200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446件,行贿案仅47件;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贿赂案件9872件,其中行贿案件仅为1367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13.8%。从这样一组数据可以发现,查处行贿犯罪少在全国各地都很普遍。但有受贿就应该有行贿,那些“消失了的数据”去了哪里?

  一直致力于廉政研究的任建明介绍说,目前的现状是:行贿非罪化、量刑畸轻化趋势严重。据他的长期调查结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在一项交易中,获利者不是受贿官员,往往是行贿者拿到了收益的“大头”,纵然个案中行贿数额让人震惊,但行贿人背后的收益却更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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