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初,万众瞩目的《物权法》就要施行了。昨天,《物权法》立法专家组组长来到苏州——
昨天,他风尘仆仆来到苏州,“播种”物权意识。上午一场,在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面对的是政府官员,他着重讲解政府面对实施物权法应该注意的操作要点。匆匆午休之后,他赶到吴宫喜来登大酒店。在这里,由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与苏州市工商联、苏州市青联等单位主办的高层管理论坛上,江教授面向苏州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又做了一场精彩纷呈的演讲。
实施物权法政府准备好了吗
关键词:物业管理、拆迁补偿、规划、政府强制手段
起草心语: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所征求的民众意见。特别是关于“征收征用”的问题,很多人提的意见是“合理补偿、合理保护”,但物权法规定了在土地征用的时候,不仅要补偿土地的费用,还要补偿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权威解读:
我们的物权法通过以后,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有这四步:物业管理、拆迁补偿、规划、政府强制手段。
征收如果老百姓不服,要告的话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从主体来说,行政机构作为征收机构是给了补偿,但是,老百姓觉得是民事的损失,那么能不能按民事赔偿要求来提出?这是个有争论的问题。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规划法的修改。苏州工业园区特别注意规划,新加坡政府也特别注意规划,但是规划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为在规划区内的都要拆迁。所以,规划问题不仅涉及一个城市或者园区将来的科技发展,更涉及到一个被规划的土地上的企业或者老百姓的利益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行政强制法也要执行。到底行政强制手段是什么?一个没有执照的小贩在北京、上海街头经营,他是违法了,能不能把他财产弄到手?现在引起争议。哪些强制手段是政府应当应用的,哪些强制手段是法院应当应用的,哪些强制手段是合法的?这些和物权法也有关系,因为物权法既要保护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权,那么对于违法经营的,他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呢,这点也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平等保护不姓“资”或“社”
关键词:市场经济主体 平等保护原则
起草心语:
物权法起草期间,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上书中央并在网上表明物权法“违宪”,他认为物权法把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放在同等地位,因为宪法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物权法提出那么高的指责,可以说建国以来,没有一个学者对一部法律戴上“违宪”这么高的大帽子。
权威解读:
平等保护原则是这次物权法争论的核心焦点。物权法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要搞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这个平等包括两个平等。一是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这并不是说私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二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该平等,物权法明确讲的是市场经济前提下,主体有平等的发展权利,这个发展的权利就是准入的权利,除了国家有某些特殊限制的外,应该不能再限制。
不登记房子就不属于你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 政府许可
起草心语:
这次物权法很核心的一个问题是确立了科学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各地是按照自己以前的一些做法在操作。
权威解读:
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是讲了三种东西,是以登记作为物权的生效要件、取得要件、设立要件。哪三种?房屋的收入权,比如,所有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房屋都必须登记,登记是谁的就是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必须登记。不动产抵押,过去讲的抵押合同,现在必须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必须登记,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登记要实行统一登记,土地和房屋必须在一起登记,不能土地在土地部门,房屋在房管部门,而且明确规定了全国要制定统一的有关不动产登记法或者条例。
要区别许可制度和登记制度的关系!我们现在的建设土地使用权要经过许可,包括还有其他的一些权利,甚至采矿权等等,那么也会涉及到政府许可,政府许可才能取得。政府许可是政府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登记行为错了怎么办?比如,本来给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在登记的是另外一个人。这次物权法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登记行为属于民事的权利,这和行政机关没有关系。我可以告你给我登错,你侵犯的是我的民事权利,侵犯了我的民事权利我可以告到法院,我可以告到仲裁机构。法院作了判决,登记机关必须改正,登记机关如果不作改正,也是按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为准。这就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观念:许可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你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错误、违法,你按行政诉讼告。登记行为错了,可以告到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做了裁决说整个财产不是张三的,是李四的,那你登记机构也要服从。登记机构不能说我是行政机关,那仲裁机构对我的裁决跟我没有啥关系。
农民今后更加理直气壮
关键词:集体组织 农村 成员权利
起草心语:
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会出现农村中的不稳定、农村中的纠纷。这次物权法里面特别规定了五项集体成员的权利。
权威解读:
我们知道,中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土地是集体所有。物权法里,规定了对农村的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保护。这五项集体成员的权利分别是:
第一,农村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承包地登记,必须是由村民大会来决定,由集体成员来决定,而不是管理机构或其管理人。第二,凡是涉及到被征土地的利益如何分配,集体组织上有什么收益怎么分配,收益的分配权是在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由村民自己来决定这些钱怎么分。第三,对于集体组织的财产怎么使用,村民有知情权。第四,村的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的管理人员作出的决定侵犯了成员的利益、村民的利益。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些侵犯权利的决定。第五,如果被征的集体土地已经是被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那么这个被征的承包经营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补偿,就是说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以后,只有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补偿。而不是像我们过去,补偿钱都给集体,集体七扣八扣,剩下来没多少给了村民或者给了承包这块土地的成员。
社区里的事情要理顺
关键词:群体关系 共有
起草心语:
物业小区内建筑物的所有权问题也争议较大。物权法讨论稿曾经规定,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但“车库就是供有车人用的,业主共有的话,没车的业主怎么来参与‘共有’。所以,物权法去掉了这条规定。”
权威解读:
我们现在构建和谐社会,就涉及群体关系中的物权。这也是物权法中老百姓关注度非常高的。
物权法有三大群体关系。第一,叫共有,第二叫相邻关系,第三叫社区关系,也就是业主与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与其他业主的关系。
业主和开发商的关系涉及绿地、道路、车库、公共设施和一些公共用房究竟是谁的。建设区内的绿地是属于业主共有,这点还是比较明确的,除非开发商能举证是他的。对于车库权属问题,是由开发商和业主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以约定卖给业主,也可以约定租或送或其他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怎么办,没有约定的话就认为是开发商的。
但业主可以证明,开发商在卖给我的时候,地下车库已经纳入到成本了,所以已经卖给业主了,不是开发商的。南京就有这样的诉讼,业主告到法院说,开发商把车库卖给我,是把我自己的东西卖给我。最后,经过了建筑成本的鉴定,业主买房的时候,公摊的面积成本不仅包括地上而且包括地下车库的面积。最后,业主胜诉,开发商败诉。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能不能卖?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起草心语:
物权法立法中有个非常尖锐的问题,农民对自己最值钱的房屋有没有处分权,能不能卖?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能不能卖?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卖,因为它是无偿取得,有身份性,但法律并没有禁止房子不能卖。我们的法律又明确规定房屋和土地连在一起,卖房屋连带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也连带房屋转让,这就出现了法律上的矛盾。
权威解读:
国家三令五申,城市人不能到农村买房子,这在法律上是相当大的难点。重庆作为城乡综合一体化的试点,很多努力是要解决城乡房屋一体化的问题。广东省政府颁布规定,广东的农民可以把自己房子卖掉,房子卖掉也连带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卖了,所有收入都归房屋所有人,不再交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也不再享有任何宅基地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特别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是按照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这个"国家有关规定"包含了地方立法,对将来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管理实行因地制宜、逐步改革的方针。
贷款抵押物方面大胆创新
关键词:抵押担保 应收账款
起草心语:
这次物权法在抵押担保方面做了比较大的改变。它摒弃传统的大陆法国家的办法,借鉴了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把动产列入可以抵押范围。
权威解读:
物权法扩大了贷款抵押的范围,不仅可以用现有的还可以用将来的一些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备等作担保,原材料、企业成品、半成品、在建的房屋,甚至企业的应收账款等,都可以进行质押贷款。
很多企业可能是租的办公用地,没有土地和房子设立担保。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成品可以用来担保,而作为债权的这种应收账款写入物权法,解决了很多企业的融资问题。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产生更多的社会价值。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从事人民币业务,变革抵押制度是适应外资银行担保手段多样化与商业化的需求,是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方面。
目前,外资银行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的愿望已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响应,并被物权法所吸纳。与此同时,一个严密的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评估机构也正在建设,以此来面对国际化的过程中相应增大的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