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松龄状告徐沛东案今日继续开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据:《委托创作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李慕良作品音乐会节目单》。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首先,《权益转让协议书》是由李慕良的儿子和北京朱氏联合传媒有限公司与2005年7月1日签订的,徐沛东与北京幻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书》的时间是2005年7月10日,但是李慕良的《委托书》的签订时间却是2005年7月21日。并且李慕良先生已经年届九十,显然,《权益转让协议书》是否是李慕良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着疑问。其次,《委托创作协议书》仅是徐沛东与北京幻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无视第三方——京剧《沙家浜》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提供的证据恰恰证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再次,被告用《李慕良作品音乐会节目单》证明李慕良创作了京剧《沙家浜》的音乐“凝思曲”。但是“凝思曲”不属于音乐,仅仅是引唱,属于唱腔设计。交换证据结束后,合议庭定于2007年7月5日下午1点40分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第四十四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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