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的户口在石家庄,但他本人从1997年起,就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2003年,赵先生通过在北京的一家驾校学习,通过了交管部门的考试,取得了驾驶员资格,准驾机动车类别为“小型汽车”。
据赵先生称,今年4月2日,他向自己的档案所在地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京南分所提出申请,要求增加“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但该所工作人员看了他的驾驶证后,告之其“不受理外地人在北京的二轮摩托车的增驾申请”。
“为什么北京户籍的驾驶员就能随便增驾,我们外地人就不行?”赵先生说,工作人员的这一说法,让自己有受到歧视的感觉。同时,赵先生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不准异地增驾摩托车”的禁止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市交管局尽快受理他的增驾申请。
市交管局则称,根据2007年4月1日生效实行的公安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4条第二款规定,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包括“二轮摩托车”。因赵先生不具有北京市户籍,属暂住人口,故车管所工作人员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管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赵先生对其答复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判决后,赵先生当庭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认为,在暂住地不能申请增驾摩托车,属于制定规章时的一个漏洞。本地人既然可以增驾摩托车,在本地生活和学习的外地人理应也被准许增驾,否则确有地域歧视之嫌。张起淮建议,应对此项规定进行及时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