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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租“男友” 遭遇性骚扰难说“不”

(2006-12-15 11:47:00)
分类: 媒体点评
   花钱租“男友”, 这种服务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 难量化 权利和义务无统一规范 一旦出事维权困难
 网友发帖“出租自己” 律师称此举涉嫌无照经营及偷漏税 提醒有此需求者慎“试水”———http://fzwb.ynet.com/img.db?17954388+s(300)遭遇性骚扰难说“不”" TITLE="花钱租“男友” 遭遇性骚扰难说“不”" />
    新闻事件
    300元出租自己做别人一日男友
    日前,一位网名为“执行专才”的男子在某论坛上打出贴有本人照片的广告,声称要出租自己,为需要男友角色或旅伴的女性服务,报价每天300元。   《今日早报》记者在暗访中以“客户”身份将“执行专才”约了出来,“验明正身”时,该人拿出一张破旧得无法辨出真伪的身份证。从这次约访的过程可以看出,该人的“业务”安排得比较满,曾因“客满”而推迟与记者的见面。
  “出租自己”并不是“执行专才”的首创,在搜索引擎上键入“出租自己”,Google上显示有29.3万条相关消息,Baidu上也有9.8万条之多。
    标题的内容包括“35岁公务员出租自己当周末爸爸 每天工资100元”、“男子以每天百元价格出租自己”、“男子出租自己当男友 每天收费120元”、“女白领网上竞价出租自己 最高者出价100万”……
    对于“出租自己”,有人认为,对于那些在事业上打拼而无暇谈情说爱、但又需要应付家中老人的年轻人来说,花钱租临时男友不失为“上策”;有人甚至认为,“出租自己”的行为可以等同于一般的雇佣,是一种有偿服务;不过,也有人担心,这种行为存在着许多不安全的隐患,有悖于公序良俗。那么,对于网友“出租自己”的行为,律师又是怎么看的呢?

  律师观点

  扮演的角色不易量化
    出租自己不同于雇佣关系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认为,不能将“出租自己”简单地等同于雇佣关系。
    张律师说,一般的雇佣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花钱去换取一种劳动,如家政服务,雇主出钱选聘保姆(家政服务员),目的是要保姆提供家政服务,也就是说,其出钱的结果是换来保姆的劳动。 而“出租自己”则与此完全不同,雇主花钱租来的含有一个人的身份,不可能像劳务成果一样量化。

  签订合同意义不大
    一旦出事难以维权

  张律师认为,“出租自己”本身就隐含着诸多不安全因素,即使维权意识较强,事先双方签订有合同或协议,而由于“出租自己”这种行为本身没有什么明确的界定,因此,一旦出事,当事人双方都很难“依法”维权。签订合同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在不同人的心目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这个“标准”绝对是因人而异的。
    在这一前提下,即使约定权利和义务,也只能是在相对宽泛的范围内约定,不可能像一般的民事活动中的合同那样严谨。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男友这一角色,注定与女友间会有一定的亲昵举动,而这个亲昵度是无法约定的。这样一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管双方出于什么目的,是做给他人看还是发自肺腑,对于对方的“越轨”或“出格”的举动,接受一方都不好追究对方的责任。即如果一方在对方的性骚扰中受损,很可能会因为这种说不清楚的身份关系而只能自咽苦果。

  无照经营 偷税漏税
    出租自己涉嫌两宗“罪”

  张律师说,不管“出租自己”这种行为的性质如何,但它毕竟是一种商业行为。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出租自己”做他人男友或女友,也许确实存在一定的市场,但从中渔利者大多不会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实际上即使去申请,也很可能不会申请到。这就出现了一个无照经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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