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夫妻没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妻子堕胎不构成侵权且不存在精神赔偿
图/博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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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理由是妻子擅自堕胎,使其受到严重的心理打击,且已侵犯他的生育权。他要求妻子另赔给他1万元精神赔偿费。引出疑问
张某妻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是否应付给丈夫精神赔偿?
张起淮律师认为,妻子擅自堕胎虽然不妥,但尚不构成对其夫生育权的侵犯,其夫没有理由要求精神赔偿。
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生育权是不分性别、男女平等的。但妇女权益保护法同时规定,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故男人行使生育权时,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
本案中,张律师认为,既然夫妻双方在没有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时,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更不存在精神赔偿。丈夫如果坚持生育权,可采取离婚后与他人结婚的办法,实现这一权利。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