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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车裙子被踩掉 公交要为乘客“走光”负责

(2006-09-08 17:18:38)
分类: 媒体点评
    律师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无论如何也难免责,除赔礼道歉外受害人还可提起适度精神损害赔偿

    事件回放

    日前,裴女士乘公交车外出。途中,随着公交车司机的一个急刹车,身边一男乘客站立不稳,一脚将她的长裙踩掉。

    “走光”的尴尬令裴女士羞愧难当,她说自己当时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在市民中引发了争论。

    正方认为,公交车司机开车不稳,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急刹车导致裴女士“走光”,使其在大庭广众之下出丑。对此,公交车司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反方认为,现在的交通状况是有目共睹的,遇到突发情况时司机采取急刹车措施是为了保障全车乘客的安全,司机的做法并无不妥。踩掉裙子是那位站立不稳的男乘客所为,与公交车司机无关。

    那么,在这起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意外事件中,谁该为裴女士的“走光”负责呢?

    律师观点

    公交公司“躲不开”

    大地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认为,此事件到底应由哪个责任人承担责任,还要具体分析造成刹车的原因。但无论是哪种原因造成刹车,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第一种情况,如果刹车属于司机处理不当,那么,对于司机的职务行为,公交公司要承担责任,而公交车司机本人不需要对裴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司机刹车是必要的行为,比如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时第三方(即导致司机刹车的一方,如违法行驶的车辆)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还是不能免责的。

    男乘客若无过错可免责

    至于那位男乘客,一般情况下,应推断他对事件的发生并没有主观故意,因为他无法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通常情况下,他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若他在乘车中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比如说站立时没有抓牢扶手、扶杆,或者专注于打手机、发短信等,以致车辆在行进过程中正常刹车时没能站稳,而踩掉了裴女士的裙子,则由于损害结果与他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也要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认为,在该事件中,被踩掉裙子的裴女士的名誉权受到了一定的伤害,故她可以要求责任方赔礼道歉,并提起适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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