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viationlaw.com.cn/UploadFiles/200683014551609.jpg今日再次致函" TITLE="就飞行员打伤乘客事件 今日再次致函" />
香港乘客吕先生遭国航飞行员殴打事件已经过去快一个月了。8月18日我受受害人吕先生委托正式向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及总经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李家祥分别发出四份律师函,要求国航立即查处过错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开处理结果,向受害人和联名申诉乘客公开赔礼道歉,却未得到任何回复。8月23日,国航在媒体究问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领导就此事公开表态的情况下,向媒体声称已经正式会面吕先生并道歉后便杳无音信,对于事故责任人没有任何处理结果,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受害人吕先生至今仍在家里养伤。
今日,我再次受吕先生委托,致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将本案性质确定为刑事案件,尽快侦破处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马某故意伤害罪之刑事责任。同时该律师函一并发送至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监察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李家祥总经理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李培英总经理。
律师函内容如下:
律
师 函
致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接受乘客吕铭先生(下称委托人)委托,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行员马某、牛某辱骂委托人,马某故意殴打委托人造成轻伤后果的案件处理事宜,郑重致函:
贵局于2006年8月2日接委托人报案后,曾将其与上述两人之间的纠纷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但根据贵局2006年8月14日出具的字(2006)3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临床字(2006)第238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吕铭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马某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所以本案性质应当调整为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鉴于犯罪嫌疑人马某故意殴打委托人造成轻伤后果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特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将本案性质确定为刑事案件,并尽快侦破处理,进而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马某故意伤害罪之刑事责任。
综上,望收到本函后尽快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马某刑事责任,并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进展,以确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张起淮 律师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1、字(2006)37号《鉴定结论通知书》;
2、京公法临床字(2006)第238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注:本件同时抄报中央纪委四室、国家民航总局监察局、国家民航总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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