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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由民意引发并由民意决定的"新政"

(2006-06-02 10:41:16)
分类: 地产思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称“国十五条”)总体上是一个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与前次宏观调控不同的是:第一次对决定市场的各个要素进行了较为完整地“管理”,改变了过去把调控的重点单纯地放在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上;第一次把实现市场效率和实现社会公平分而治之,过去尽管强调了社会公平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但实操中还是对开发商存在“道德期望”,而本次调控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具体指标的设定和对普通住房开发比例的硬性规定,实际上将两种责任的主体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客观上终结了前段甚嚣尘上的“富人论穷人论”的争论;第一次将宏观调控的目标指标具体化,在时间和空间上没有给地方政府预留过多的余地,改变了以往中央政府出原则,地方政府出细则的惯例,并且总体上没有太多的考虑地区差异,客观上终结了在房地产问题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因此,“国十五条”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综合力量的管治是明确的,在效应预期上相信这是一个比较有作用力的制度安排。

当然,宏观调控本身追求的是一种综合和最终的效果,它并不排除在某些局部和环节产生震荡,也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实现。比如对开发商而言,在此之前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的土地在规划前置中的设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61日前已经通过规划但尚未拿到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必须重新作出重大调整和安排,对一些尚未完成的郊居化产品和高档别墅用地在体现政策意志和实现市场效益上存在巨大冲突;在包括深圳在内的经济较为发达城市会引发90平方米住屋在预期上的供应紧张,客观上可能会导致该结构部分房价的上扬;两年转让的税制调整为五年客观上制约了二手房的发展,这与“国十五条”中“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规定有些不协调、对90平米以下的高比例强制设限与人居发展的趋势存在一定矛盾。。。。。。如此等等。

    很显然,在这一场由民意引发也由民意主导的新政看来,上述问题都只是细枝末节,从执政意义的角度来看,在众多的利益纠葛中,只能把利益最大集约数作为主要的考量。因此,国十五条重点要解决的是如何更大范围实现公民居住权利问题,但这应该不能被简单地解读为打压房价。

对深圳来说,国十五条总体上不会导致房地产行业和房价的大起大落。

一是改变现有供应结构和提高供应量需要一定的周期。即使是一个最快的项目从土地所有、规划审批、住屋建设到形成现实供应等需要至少一年。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主要适用对象并没有参与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加上它们形成规模化的供应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是30%房贷政策的调整和20%房贷适用对象的明确只是对购买力做了一定的区分,尽管在客观上会形成少数非理性置业人群的离场,但深圳购买力强劲,整个社会消费力主体比较规模化和具有一定的相对均衡性,因此这一条的设定对深圳而言从本质上没有改变规模,只改变了结构,在购买力的方面没有形成“强压”。因此从上述决定价格的诸因素看来,深圳房价的走势在总体上应该会保持平稳,当然就具体产品而言,大户型和小户型因为政策效应的作用会形成新的供应结构自然会产生一定的波动。

但总体而言,“国十五条“是稳压器,不是打压器。它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更为普遍意义的社会公平,同时,在整体上促进保持房地产行业长远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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