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应继续完善和加强油气资源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未来我国油气法律法规应以油气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为基石,以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为核心,以国家科学监管下的市场机制主导为原则,同时须注重兼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人民生命安全及财产的保护。
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深化油气矿权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应加紧修改和完善《矿产资源法》及配套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的关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油气矿业权市场发展、勘探开发主体多元化、地质资料汇交等油气矿权管理改革提供依据。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探矿权、釆矿权流转市场的建设,某些规定已经严重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不利于采矿权的市场化配置。而位于下位法的部门规章与位于上位法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中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方式的规定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有些是冲突的。因此,有必要加快修订相关法规,删除有关“除了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转让探矿权、釆矿权之外,不得以抵押、租赁等其他方式流转探矿权、釆矿权”等规定,并专设章节规定采矿权流转制度,明确规定探矿权、釆矿权可以通过抵押、租赁、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流转等。
此外,调整现在不合理的资源产权结构,减少现行体制中产生的外部影响。通过立法的形式,让资源所有权主体向损坏资源的人(或目前免费受到油气资源增值好处的人)征税去补贴给那些由于资源贬值无故受损的人(或使油气资源增值而不能独享其收益的人)。
能源管理是能源管理组织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能源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能源管理是我国现代能源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能源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油气矿权管理事权及职责。目前油气作为特殊矿种为国家“一级管理”,在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在政府机关编制已严格限定的情况下,要求中央部门(如国土资源部)管理监督大量的区块准入和退出转让,甚至数十上百家公司的运作是不现实的。
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试行中央和地方的多级管理,这样既能统一管理又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既能实事求是照顾到各地的差别又防止地方分割和排他性的地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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