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应建立公开透明的油气矿权交易市场
我国应严格规范矿权转让和流转程序,制定公开透明的矿权转让市场标准和交易规则,明确投资额度、交易期限和交易流程,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秩序,确保矿业权交易公正、公开、透明。
增加采矿权转让的方式,简化采矿权取得手续,提高地质矿产行政主管机关的办事效率,从多方面促进采矿权流转市场的高效运转,使其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功能。
建立油气区块矿业权退还制度。按照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加强对全国已登记油气区块投入情况的检查,对于未达到投入要求的区块,如实按比例退还相应区块面积,逐步建立有效的退还机制。
当前,无论是油气矿业权投资主体,还是矿业权供给主体,都很难全面了解油气矿业权市场的情况,使得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尽早建立油气矿业权市场信息系统,使矿业权交易更加合理,市场信息趋于对称;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于矿业权市场的监管,使矿业权有序流转,准确获得油气矿业权市场信息,制定及时准确的矿业产业政策。
加强油气资源的信息服务。建立国家油气资源基础地质调查、勘探开发、重大发现和重大事故等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更新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油气资源信息服务。同时要加强石油公司之间的勘探信息交流和共享,组织开展油气勘探开发重大发现和创新成果交流。
加强基础性、公益性油气资源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一方面要总结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工作的成功经验,扩大选区范围,继续优选有利地区,开展更大规模的油气资源战略调查评价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全球重点国家和地区油气资源战略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际油气合作,增强国家能源安全。
我国经济需要矿业的发展来提供支持,而矿业因其高风险、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需要资本市场的支持。与发达的矿业资本市场比,我国的矿业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与其相差甚远。
在 2000
年,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矿业权可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但是对于具体的操作和执行办法仍然缺乏详细的指导和规范。在实际中,某些矿业融资的方式仍得不到认可,比如,多数金融机构对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的抵押仍然不能够接受,这种状况并非是单纯由金融机构所造成的,主要是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和指导。
因此,结合我国的矿业发展现状,开辟更多的油气矿业融资方式将能够为我国矿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融资服务、扩大勘查公司、资源公司、矿业公司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风险勘查投资公司,以及风险勘查投资基、不断健全矿产勘查风险资本市场,建立风险基金、积极开展项目融资、开展矿业合作经营融资方式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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