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管理:立法与政策之间“矛盾“的逻辑
2010年8月4日/董秀成
最近几年,由于能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业界呼唤国家加快能源立法进程,但总体看来进展十分缓慢,究其原因是能源立法与能源政策之间存在复杂的矛盾关系。
能源立法固然存在诸多困难,如立法环节多、技术程序复杂、规范内容和约束对象复杂、与其他相关法律衔接困难等问题,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立法如何与一系列现行能源政策相互衔接或调整,其核心是既得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表现在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与公众权利、个体权利、非既得利益集团权利的相互竞争和协调。
国家如果试图通过能源立法对一切能源领域合法行为进行利益重构,那么就必须突破目前业已存在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方式改革的大趋势;另一方面,能源问题非常重要,现有能源格局尽管不是十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但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又是十分有效的,因为国家可以利用诸多行政性政策措施促使大型能源企业保证市场供应,即使是在亏损的情况下也必须确保市场供应。
最近几年,国家能源政策的轮廓日趋明晰,政策力度也日渐增大,这些政策对现阶段能源业的多元利益关系进行初步界定,也十分强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运用价格、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行为,但行政手段依然是最突出手段。
如果能源立法是简单将现行能源政策法律化,那就显得意义不大,其实就是一种法律政策化过程;反过来,如果能源立法能够突破现有政策格局,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那么或许会使一部分能源政策与法律相抵触,两者之间关系确实很难协调,因此难度当然很大。
能源立法与能源政策之间博弈的本质是行政力与法制力之间的矛盾,其间伴随着各类能源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过程,既得利益者与非既得利益者之间权利的争夺与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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