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阶段没有必要修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2010年1月31日/董秀成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办法中明确有“移动”平均值,因此所谓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按照数学上的理论讲,任何一天向前推22个工作日,如果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超过了4%,那么就具备了调价的基本条件,哪怕前一天国内刚刚调整过成品油价。从理论上讲,发改委调整成品油价格并不一定非要两次调价之间间隔22个工作日,而是可以间隔22个、10个甚至2个工作日等等。
至于发改委去年的几次调价为何基本都间隔1个月左右,这并不违背价格管理办法,因为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说明价格调整是有控制的调整,考虑到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形势和人们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具体调整周期方面客观上使社会产生了“每月一调”的误解。
一年来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执行效果是比较明显的,短期来看根本不需要修改。一方面,达到了之前与国际接轨的目的,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另一方面,价格与市场挂钩,扭转了炼油企业连年亏损的问题,国家无需继续补贴炼油企业。
现行的价格管理办法没说一个月一调,也没说22个工作日达到调价标准必定会调。只是市场各方面理解的问题,不违背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长期来看,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的出现,未来成品油定价还应该交还市场。将价格决定权交给市场,这是未来改革的基本方向。对于近期国内成品油价格走势,从短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价格上调或下调的可能性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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