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气监管应该独立
2010年1月27日/董秀成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油气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要求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主要通过制定市场组织政策维护石油市场秩序,放松经济性管制,加强社会性管制,使政府的管制职能转变到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环境保护等职能上来。
从油气管理体制上看,国家应该成立相应的独立监管机构,它要既独立于政策制定部门也独立于产业内的企业。也就是说,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制定政策,而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和行业监管,大型油气企业必须实现企业的商业化运营,变成彻头彻尾的企业,而不是政企不分。
国家应该赋予能源局更全面完整的管理权限,包括油气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具体负责制定国家油气发展战略及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的宏观方针、目标和政策,并且独立负责制定油气上游领域调控和监管的具体方针政策。
国家应该建立国家油气监管机构(监督管理局或委员会),这个监管机构应直接向能源政策管理部门的首长负责,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即以国家最高利益为准则,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该部门颁布的方针、政策,监管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健全体制的同时,国家要理顺政府、三大石油集团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循序渐进式的开放油气流通体制过程中,政府应该起到协调作用,协调三大集团公司和其他石油企业(国有、民营和外资)之间的关系,科学配置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双赢,甚至是共赢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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