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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不能把救人弄成违法的事儿

(2011-01-03 18:44:47)
标签:

司机救人

承担全责

文化

分类: 时事乱弹

 

 

去年1月,杜先生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开车将摩托车司机撞伤。他首先想到了要救治伤者,于是开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后,再回到现场接受调查。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行动,交警却认定他破坏了现场,应负事故的全责。后来,李某将杜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杜先生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幸的是,法院认为杜先生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应对其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杜先生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认定杜先生应赔偿李某57174.49元。

以上是来自广州日报1月13日的报道。

本来是救人的事儿,却弄成了承担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不但,事故的当事人杜先生想不通,相比很多人也想不通。虽然法院对于杜先生的行为给与了部分肯定,酌情减轻了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判决还是认定杜先生的行为是不合法行为。那么,我们到底该怎么看待杜先生的行为呢?是不是真的就是一些人所宣称的合情但不合法呢?难道合法在此场合下就必须要和道德背道而驰吗?

我们还是回到交警认定责任的依据吧。

根据报道来看,交警认定杜先生违法的根据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个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据笔者所知就是该法的第70条。该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解读上述规定,包括三层意思,第一、车辆驾驶人有保护现场的义务;第二、车辆驾驶人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义务;第三、在抢救人员导致现场变动时,有表明原始位置的义务。

上述案件中的交警实际上就是认为,杜先生在抢救受伤者的时候,没有履行标明现场原始位置的义务。表面似乎认定正确,实际上没有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更没有理解立法的精神。所谓立法的精神,第一就是要保护人的生命,这是超越一切价值的价值。当保护生命的价值可以与保护现场的要求可以共存的时候,车辆驾驶人当然应该尽到保护现场的义务。但是如果抢救受伤者的需要,导致根本无法给与车辆驾驶人保护现场的可能性时,那么,保护现场的义务也就必须让位于抢救受伤者的迫切需要。法律要追究一个人的责任,就必须要求这个人违反了法律义务,并且在违反该义务时缺乏正当的理由。否则,就不能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比如,正当防卫,虽然侵犯了被防卫者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其具有正当的理由,所以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鉴于杜先生当时没有履行保护现场的义务,是因为抢救受伤者的迫切需要,导致其别无选择,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但合乎人情,也合乎法律的精神。

因此,就本案来看,交通部门正确的认定应该为,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而人民法院则应该平衡考虑双方的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杜先生和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相反,像本案这样认定救人违法,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其产生的消极后果是不容忽视的。对此,彭宇案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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