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机场围堵访挑战的是合法权利
(2010-09-17 11: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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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拆迁书记围堵机场杂谈 |
分类: 法律视角 |
县委书记机场围堵访挑战的是合法权利
江西宜黄拆迁户“自焚事件”,一波未平,又起一波。自焚者的家属,钟家两姊妹,老四33岁的钟如翠、22岁的老九钟如九,打算乘机去北京反映情况。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同志率县委、县政府各类人等四十余人,直扑南昌昌北机场将两名女子围堵到机场厕所之内,长达近一个上午。”,《凤凰周刊》记者邓飞在微博直播该事件的实时进展,引发了全国舆论的关注。
宜黄县委书记大张旗鼓围堵上访,不仅迅速将自己塑造成公众人物,也把社会舆论的关注点再次引向“拆迁”“上访”,这两大社会热点问题。邱建国同志的行为,既侵犯了钟家姊妹信访的权利,限制了众家姊妹的人身自由,属于违法行为,也造成了广泛的社会消极影响,影响真的很坏。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国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赋予了公民依法进行信访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信访条例》所禁止的信访违法行为包括(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条例第20条)
显然,钟家姊妹并未触犯信访条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并未侵害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并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相反倒是县委书记,兴师动众,阻挠上访,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也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这两项都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重要宪法权利。
更人感觉吊诡和无奈的是,对于县委书记打人的违法行为,作为享有合法公民权利的钟家姊妹,竟然毫无合法捍卫权利的手段,只能近于绝望的向媒体求助,而能够敢冒风险予以援手的也只能是外地媒体,甚至是海外媒体。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呼吁相关部门,领导尽快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该事件的消极影响,不能让如此围堵行为,成为一个侵犯公民权利而不受到约束的“恶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