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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宝马碾死男童案的未来走向

(2010-09-16 20:34:17)
标签:

新沂市

宝马碾死男童

过失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

杂谈

分类: 法律视角

解析宝马碾死男童案的法律走向

 

江苏省新沂市就宝马车碾压男童有了进一步的消息,该案犯罪嫌疑人伍某已经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与先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不同,提请逮捕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虑到案件发生于小区内,不属于交通肇事,因此,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显然适用罪名不当。应该注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较之交通肇事罪要略重。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关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一般情况下,刑期就是三到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刑期是三年以下。

但是,另社会公众不满的是,本案并不是以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而根据公布的录像资料,很多人倾向于认为司机是故意杀人。根据司法实践,提请逮捕的罪名,直接影响到此后有关该案的侦查方向、证据收集范围,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判决。笔者是分析如下:

首先,一旦逮捕的罪名确定为过失杀人,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就会围绕该罪名展开,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系过失杀人的证据。待证据收集完备,侦查机关会将相关证据提交公诉机关,也就是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次,公诉机关收到侦查机关移交的相关证据后,会根据罪名的要求,审查用于支持罪名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如果认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公诉机关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支持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公诉机关就会将相关证据,连同根据证据事实制作的起诉书,移交审判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进入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主要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审查证据是否支持罪名,从而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侦查机关确定的逮捕罪名,直接环环相扣的影响到最后的判决结果。一般而言,公诉机关固然不会对于自己已经批准的逮捕罪名进行更改,就是人民法院一般也只解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很少会改变罪名。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围绕过失杀人进行的证据收集,自然很难得出故意杀人的罪名。鉴于人民法院只是消极的审查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因此,很难在审判阶段将罪名改为故意杀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公诉程序中,扮演起诉讼角色只能是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也是由公诉机关决定,作为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对于被告人罪名持异议的,也只能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或者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根据自己主张的罪名,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因此,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对于公诉机关的所认定的罪名,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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