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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师事故面前“先逃”有何不可?

(2010-09-16 10:55:13)
标签:

湖北

禁止教师先逃

范跑跑

师德

教育

分类: 时事乱弹

禁止教师事故面前“先逃”有何不可?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的消息,新制订的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中,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等十种行为被明文禁止。

湖北省教育厅明确表示将建立考评制度,对违反“十禁止”行为规范的,5年之内,在名师评选、人才遴选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进行“一票否决”,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将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上述消息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一些争议。一些教师认为,保全生命是一种本能,教育厅无权强制性规定;还有些教师认为,教育厅无权将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规定。对此,笔者的意见是,教育厅的规定属于对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职业道德属于特定行业必须遵守的一些规则,与一般意义的社会道德并无权相同,违反职业道德,要受到相对于职业的不利影响。湖北教育厅的做法并不当。

特定行业一般都有属于本行业的行为规范,如职业行为规范,纪律性规定。这些规范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律,但是对于从业人员具有约束性效力,违反约束性效力,要受到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导致的对于违反者的从业的不利影响或者限制,严重的,可以导致从业人员退出该行业。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具有相应的职业规范、行为要求。从湖北省教育厅的“十倡导十禁止”来看,其并未超出师德行为规范的范畴,其处罚结果,也属于对于从业资格的限制和影响。因此,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一些教师认为保全生命,属于一种本能,因此,教育听无权规定,是一种非常错误的逻辑论证。本能属于人的生物性,而人要进入社会,其本能就必然受到限制。正如有些网友所说,保全生命是一种本能,因此,消防队员可以拒绝救火;公安人员可以制止暴力;解放军战士可以拒绝保家卫国。这种结论显然是荒唐的。当然,人的社会角色不同,面临危险所负担的责任是不同的。违反责任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如果教师面临危及学生安全的行为,其违反师德规范“先逃”,与公安人员的“先逃”,其责任显然是不同的,公安人员不但面临不但是职业性的惩罚,好要面临进一步的法律责任。而教师违反的是职业道德规范,违反的不是法律,其要承担的是职业上的不利影响。

至于一些教师认为教育厅无权将道德性问题上升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这可能是一种误解。首先,教育厅的是的行为规范,不属于法律规定,违反该规定承担的也不是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认为教育厅连师德规范也不应该制定,教师不要遵守师德规范,只要按照一般社会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就行了。这无疑是错误的。因为师德规范并未剥夺一个人的选择权,如果不愿意承担教师的职业义务,当然可以退出教师队伍。

尽管一些教师可能对笔者的观点很反感,但是,笔者仍然要强调的是,教师职业的尊重来源于教师付出了特殊的贡献,承担了特殊的责任,受到了特殊的的道德规范约束。一个教师不能向社会要求作为教师职业的社会尊重,另一方面,又不愿承担作为教师的职业性约束。

笔者还要强调的是,一个人对于教师职业是有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和其他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其他职业的选择并无任何区别。如果觉得教师的职业规范给予了自己过度的约束,那么,完全可以不选择教师,或者离开教师队伍。其实在现代高度市场化的社会里,教师具有收入相对稳定、职业相对稳定的特点,很多人选择教师职业,也就是基于这种稳定性的考虑。当很多教师抱怨自己待遇低、约束多的时候,试问一下,你为什么不选择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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