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之争不要给双方“贴牌”
(2010-08-20 1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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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陈晓国美之争民族品牌财经 |
分类: 法律视角 |
国美电器的大股东黄光裕与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管理层之间冲突,借助现代媒体的力量,迅速的演变成一场社会性的争论。对于这场争论的是非曲直,各色人等,各持己见。笔者认为,任何争论均应遵循理性原则,抛弃情感的伪饰,才能做出正确的结论。国美之争的实质是大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黄光裕、陈晓各自有自己的利益,但是国美电器既不是黄光裕的私器,更不是陈晓的家中物。因此,判断黄、陈是非的标准,只能是谁的诉求更有利于国美的利益,而国美的利益背后是股东的整体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员工的利益以及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利益。而基于国美电器利益的争论,其实是两点:其一、陈晓引入贝恩资本是否有利于国美电器;其二、陈晓执掌国美后是否给国美带来了积极的利益。上述两点,才是判断黄陈是非的基准点。一切的分析,均应该从上述两点出发。但是,遗憾的是,对于黄陈之争的舆论争吵,日益变得情绪化,变成了给彼此“贴牌”,变成了一场道德的大批判。
首先,将黄光裕“贴牌”成“罪犯”,是笔者坚决反对的。不错,黄氏目前确实是待罪之身,但是对于黄氏的犯罪行为,应该有法律作出公断,黄氏要承担的也是法律规定责任。黄光裕在国美的持股,属于其合法的财产,其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无任何法律上的不妥。因此,在黄陈之争中,强调黄氏的犯罪人身份,是错误的,也是误导舆论的。
其次,笔者也反对将陈晓的行为视为对于黄光裕的背叛。“叛徒”,无论是对于国家的背叛,团体的背叛,个人之见的背叛,总是能引发广泛的道德谴责。但是,将现代公司的管理层与大股东的冲突,界定为对于大股东的背叛,则是完全错误的。正如笔者在上篇博文里所指出的,国美电器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着自己的独立的利益,维护该独立的利益,也就是维护国美背后所代表的股东的整体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员工的利益以及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利益。作为国美电器的管理层,陈晓所应忠诚的恰恰是国美的利益,所要避免的恰恰是成为黄光裕个人利益的代言人。防止少数大股东将公司利益个人化,是现代公司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之一。
第三、笔者不赞成将国美贴牌为“民族”企业,将国美之争贴牌为捍卫民族利益的斗争。国美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其在大陆经营也要遵循大陆的法律规定。国美电器的经营及股权变动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就不存在危害民族利益问题。既然,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持股人并受国籍、民族的限制,那么,股权份额如何变化,就是公司本身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随便挥舞民族利益的大棒,干扰公司股权的正常变化,恰恰是违反法律规定,是不正当的市场行为。
在商言商,这句话给我们的启示很多,笔者希望,国美之争的解决遵循的也是市场的规则,而不是泛道德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