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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争的法律关系解析

(2010-08-18 14:12:36)
标签:

黄光裕

陈晓

国美之争

财经

分类: 法律视角

 

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与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陈晓的争斗日渐白热化,围绕黄光裕与陈晓的争斗,舆论的反响也非常强烈。拨开纷纭的舆论硝烟,笔者发现很多评论者对于黄光裕与陈晓争执的法律关系并未搞清,很多意见是基于传统的道德伦理做出的判断,并不符合法律的逻辑与价值。舆论中,常见的表述是“黄光裕的国美”,“陈晓背叛了黄光裕”,笔者认为,根据现代公司的法理分析,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第一、就黄光裕与国美电器的法律关系而言,不能简单的说“黄光裕的国美”。

首先,国美是一个上市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国美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无论是国美的财产还是国美的经营意志,都是独立于黄光裕本人的。如果认为国美是黄光裕的,黄光裕的意志可以支配国美公司,这恰恰是违法现代各国公司法律规定的。

其次,黄光裕作为国美电器的股东持有国美电器33.98%的股份,也就是说,即使从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也不能将国美电器的利益等同于黄光裕的利益。国美电器的利益背后,除了黄光裕的33.98%的股权利益之外,还有其他小股东的合计66.02%的股权利益。

另外,根据现代公司法理论,现代公司也不能简单的说是就是仅仅为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现代公司是一个多种利益的结合,除了股东利益之外,还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职工的利益。更延伸一点说,还包括消费者、供应商以及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就陈晓所代表的经营管理层与国美电器之间的关系而言,陈晓所代表的经营管理层属于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之一,其经营管理的宗旨应该是维护整个国美电器的经营利益。陈晓所代表的管理层,通过对于国美电器的经营管理对于公司的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第三、就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的关系而言,我们不能错误的认为,陈晓和黄光裕之间是主仆关系。尽管陈晓是黄光裕引入国美电器,并且曾经得到过黄氏的大力提携,但是陈晓并非黄光裕的私人仆从,而是国美电器的经营管理层。其所捍卫的利益应该是“公器”而非“私器”。因此,将陈晓与黄光裕的矛盾,用传统的道德理念界定为“背叛”、“忘恩负义”都是非常不恰当的。

综上所述,国美之争的是非之辩,应该着眼于国美电器的利益,而非黄光裕的利益或者陈晓所代表的管理层的利益。简单的将国美之争界定为私人之争,就会失去判定是非的标准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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