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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图像作为打击犯罪证据的合法性前提

(2009-08-21 13:09:37)
标签:

法律

视听资料

刑事科学技术

犯罪证据

鉴定结论

杂谈

分类: 法律视角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7·5”专案取证组了解到,目前,警方对“7·5”事件前期取证工作基本完成,视频图像鉴定人员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形成一整套的犯罪行为关联视频,这些视频图像资料将作为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该报道还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人说,在“7·5”专案的证据固定工作中,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项目中,多了一项视频图像鉴定业务,它填补了乌鲁木齐警方的一项技术空白。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笔者认为,视频图像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是具有诉讼法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视听资料”的“视”即视频图像资料,“听”即录音资料。视听资料的优势在于,其能较为全面的、连续的反应犯罪事实的全过程,因此,如能掌握第一手的视听资料,对于证明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视听资料也具有易剪裁、改编的问题,因此,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鉴于视听资料的真伪,属于技术性问题,因此,有关视听资料真伪的辩论,往往有归结为视听资料鉴定的合法性争论。因此,由中立的鉴定机构提供符合法律程序的鉴定结论,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

从律师的观点来看,乌鲁木齐市将本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作为鉴定结论,是存在合法性质疑的。因为公安机关是作为控方的组成部分(与检察院共同成为控方),其自身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中立性的。当然,我们不怀疑公安机关对于法律的遵守,但是从程序上看,确实是存在瑕疵的。因此,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尤其是应对国际舆论的角度看,还是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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