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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二审判决的标本意义

(2009-09-08 11:59:49)
标签:

法律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

孙伟铭

杂谈

分类: 法律视角

    去年12月14日,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一辆别克轿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这是中国第一起因交通事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孙伟铭案一审判决一出,即引发广发的社会争议、法律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孙伟铭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二、孙伟铭是否该判死刑。

    公众舆论争议的主要是孙伟铭的死刑问题,而法学界则关心的是孙伟铭的罪名问题。

    是否判处死刑,除了罪名的因素之外,其他影响因素很多。因此,其实仅具有个案的意义,因此,不是法律人关注的焦点。而一旦孙伟铭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具有颠覆性意义。突破历来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对于以后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具有相当的标本作用。

     应该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兼顾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了社会舆论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尤其是恶性案件不断出现的强烈不满,考虑到了严厉打击恶性肇事者社会形势。因此,维持了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孙伟铭案件的事实认定、罪名认定,仅仅是考虑到孙伟铭家属的赔偿问题和受害人的谅解,将死刑变更为无期徒刑。试想,如果没有孙伟铭家属的巨额赔偿和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那么孙伟铭的刑责很可能就是死刑。应该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基本完全认可了原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

     考虑到该案的巨大社会影响,该案的二审判决,想必是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将孙伟铭之类的严重交通肇事行为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精神的。

    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实际影响力,因此,孙伟铭一案的罪名认定,必将对于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一个鲜明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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