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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木有一种爱叫做放手著作权侵权纠纷杂谈 |
分类: 办案文集 |
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华艺兄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SH-1303
法定代表人:王红光
电话:010-59000562
答辩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风翔工业区成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泰
电话:0757-22310288
因北京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美乐公司)诉北京华艺兄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华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孔雀廊公司)一案,上述两被告答辩意见如下:
一、美乐公司与黄友祯、张嘉兴签订的《合同书》不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且与诉争的歌曲没有关联性,美乐公司不能依据该合同取得诉争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有强制性规定,属于要式合同。美乐公司与黄友桢、张嘉兴签订的《合同书》不符合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法律要求。
根据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进行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款,作品的名称是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备要素,该要素存在的理由在于确定所欲转让的权利,没有该要素著作权转让合同就成为一纸空文。鉴于《合同书》没有涉及著作权转让的具体作品名称,无法根据合同认定美乐公司要取得权利的作品就是诉争歌曲。因此,《合同书》不符合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要求,美乐依据该合同主张诉争作品的著作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美乐公司与黄友桢、张嘉兴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书》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其直接的法律效果是产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著作权的直接转移。
根据著作权法25条的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属于权利转让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的前提是作为处分对象的著作权已经产生并且特定,只有具备这样的前提,处分行为才发生著作权权利的转移法律后果。就美乐公司与黄友桢、张嘉兴签订的《合同书》而言,由于合同签订之时,并未确定作品的名称,作为转让的标的物的作品尚未产生,因此,其不可能产生著作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仅产生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具体而言,就是美乐的预付和支付价金义务、整体接收作品制作专辑义务;黄友祯、张嘉兴交付作品、转让权利的义务。
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交付行为不能构成著作权转让的法律要件,美乐公司和黄友桢、张嘉兴约定的交付行为不能产生作品转让的法律效果。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必须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来实现,该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通过约定来规避该项规定。因此,美乐公司与黄友桢、张嘉兴约定以交付行为来代替著作权转让合同,实现著作权转让的行为,不能产生其所约定的著作权转让效力。
三、经双方合意的作品交付及著作权转让行为实际也并未发生,美乐不能依据据《合同的约定取得对于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利。
所谓交付,就是作品的交付。在本案中,作品就是诉争作品的文本。在著作权转让惯例中,一般是将作品原件文本或者作者签名的副本作为合同附件,该附件即构成交付行为,但美乐提交的证据中根本没有诉争黄友桢、张嘉兴所提交的作品的文本。因此,华艺和孔雀廊认为美乐所主张的作品交付行为并不存在。
四、怀化判决书的效力只在诉争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判决不能对抗华艺、孔雀廊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利。
第一、怀化判决本身存在问题,且其所针对的当事人与本案争议当事人不同,不能必然的产生对于本案的拘束力
首先,怀化判决的产生存在很多的法律瑕疵问题,是一份存在严重问题的判决。
就程序问题而言,在怀化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当事人之一的黄友桢已经失踪,对于黄友桢的所有送达法律文件均应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怀化法院却未履行任何公告程序。导致案件在重要当事人黄友桢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就实体问题而言,美乐公司与黄友桢、张嘉兴签订的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黄友桢、张嘉兴不同意转让作品的原因是美乐公司不履行支付7万余付款。怀化法院部审查这一前提,单方要求黄友桢、张嘉兴履行合同义务是错误的。
第二、怀化判决所针对的当事人是美乐公司和黄友桢、张嘉兴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能当然的产生对于案外人华艺公司和孔雀廊公司的约束力。
第三、美乐公司取得诉争作品著作权的依据是怀化判决,因此,其取得著作权的时间只能根据怀化判决的生效时间来确定。鉴于怀化判决的生效时间是2007年10月31日,因此美乐公司取得著作权的时间晚于华艺公司,其权利不能对抗华艺公司和孔雀廊公司。
五、华艺公司依法取得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孔雀廊自华艺公司合法继受著作权,两公司取得权利的过程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第一、华艺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合法取得争议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国家版权登记机关通过审查转让合同及黄友桢、张嘉兴的授权文件确认了华艺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第三、孔雀廊公司的著作权利是根据华艺公司的授权所取得,华艺公司权利的正当性,决定了孔雀廊公司权利的合法性。
第四、鉴于华艺公司、孔雀廊公司在取得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企业不应该承担任何所谓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