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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超速醉驾撞死女生之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

(2010-10-21 00:24:09)
标签:

李启铭

新校区

河北大学

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杂谈

分类: 法治时评

河北大学超速醉驾撞死女生之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

http://s9/middle/4903c5bdt930ee65da678&690
事件回放:

1016日晚21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的女生后,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但该李姓年轻男子却高喊“我爸是李刚!”

警方确认:肇事者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男,22岁,系保定市某单位实习生。162140分许,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冀FWE420)到河北大学送朋友,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的生活区,将穿着轮滑鞋的两名女生陈某、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李启铭仍驾车继续行驶,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保安和学生截住。

接到报警,民警迅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在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李启铭驾驶执照的同时,迅速组织抢救伤者。事故处理民警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

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李启铭已于17日晚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http://s13/middle/4903c5bdt930ee7d6478c&690

警方对此事件的处理遭到热议:河北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一事故更应定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为学校道路并非公共道路,因此不适用于交通法。北京周泽律师 (微博)认为,校内道路仍为公共道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周泽说,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故意,但肇事车主几乎在主观上都并不愿意发生事故,他认为警方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对肇事车主进行刑事拘留是正确的做法。

河北大学一位法学教授与周泽律师的观点迥异的焦点在于:肇事车主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决定了当前法律对其行为的定性。更进一步地看,主要在于肇事车主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结果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区分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发生是否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如果违背就是过失,如果不违背就是故意。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意愿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而行为人的意愿的确定只能基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去推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显然可以预见到自己在限速5公里的校园超速、醉酒驾车的行为会导致撞伤或撞死的结果,但也许开始应该轻信能够避免,即属于周泽律师观点:肇事车主在主观上都并不愿意发生事故。

但肇事车主在事发后既不停车又不积极抢救受害人,同时又有(高速)逃逸的情节,显然属于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般说来,交通肇事犯罪属于结果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前不久热议的酔驾是否入律也是基于这个理论基础。

故此,可以对本案的状态划分阶段性认定:因为肇事车主在事发后(高速)逃逸仍在限速5公里的校园内,没有再撞到他人属于万幸,他显然可以预见到当仍然放任的状态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有无严重结果只是和量刑有关。

至于他声称自己是某某人之子,只能说某某人平时“教育有方”而其子也习惯了仗势,在我国当前尚属于道德约束,不应影响到定罪量刑。

但是,如有关部门有兴趣深挖,可能还会发掘其中的价值:比如说车辆的来源,比如说有无类似“前科”,比如说目击者为何集体失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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