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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中的“尚方宝剑”何时出鞘?

(2009-09-30 11:01:25)
标签:

执行调查令

调查令制度

尚方宝剑

指定律师

河南高院

杂谈

分类: 法治时评
律师手中的“尚方宝剑”何时出鞘?
 
2009年9月18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过程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拟确认调查令制度在全省法院予以推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曹卫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调查令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给指定律师,由指定律师向调查令载明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而被调查人必须配合。曹卫平局长进一步解释说,“对于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处,将会被罚款,严重的将被扣留。”
律师在向调查令载明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时,对被调查人具有准司法强制权,有人称之为律师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不过目前仅限于执行环节。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的第三十五条已经规定的很明确,即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在执行过程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的操作性的细则,与立法精神相一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该规定已有十日有余,昨日有各主流媒体的记者打电话了解调查令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调查令制度出台之初,就有很多律师借助时机向各法院执行部门递交申请,有接受申请的执行局法官居然称尚不知有盖规定,且迄今尚未见到律师领取正式签发的调查令。
根据新发布的调查令制度规定,律师在使用调查令有以下限制:一是涉及国家机密,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三与执行案件无关,四是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曹卫平还专门解释,银行账户不属于调查令调查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状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工商、房管、车管等行政部门均在具体的档案查询方面给予了执业律师的大力支持,银行账户及税务等部门因涉密往往无法配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新调查令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调查对象的司法处罚权,增加了制度的权威性。也许目前需要配套制度的优化而尚未落到实处。
对任何制度而言,处罚后果往往不是最终的目的,但重罚后果和严正的程序往往会增加制度的权威,从而才有了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制度设立的意义才会体现出来。
曾经有上海的律师抱怨,上海市已经实行调查令几年了,而目前几乎没有被调查单位配合持令律师调查,并没有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近,有人大代表你提出“增设藐视法庭罪”的议案,该议案显示了法院法庭的尊严也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威胁。如果法庭就会被人藐视,更何况法庭外的一纸调查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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