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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完败”不能归因于“唐慧赢了”

(2013-08-25 11:08:34)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系列

对南方周末“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的理解:“基本的事实表明,整个案子唐慧虽然谈不上完胜,但法治却实实在在地接近完败。”

把法治与被害人作为同等主体进行比较,并判断输赢,这既不是被害人的荣幸,更不是司法机关的本来定位。“法治完败”归结于唐慧的“非典型性上访”,应验了“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的古训,却算不上法治思维,是“法治再败”。

我所理解的法治,应该包括公、检、法、律师和证人,还包括被害人和被诉人双方在法律规则内的博弈。这里面,正常的生态不只是唐慧与司法机关的对垒。业已存在的中国司法构架,形成联合办案模式,其结果,外界很难听到司法机关之间的不同声音。真正的司法独立,应该建立在公检法各自独立履职的基础上,几家绝对一直、铁板一块的办案,是无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这准绳的。

在地方维稳和个案关注度的双重压力下,司法各机关更难坚持法治立场,反而会不自觉地寻求几家联合应对“以死相拼”的唐慧,惟恐“固执己见”而责任独担。即使核心证据不足,大家集体无奈妥协,司法机关上演的“法治完败”也就不足为奇了。相反,如果有哪一家坚守法律至上的底线,案件走向则有可能改变。

正如童之伟所言,“湖南相关公检法三方对事实的认定最后都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造成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脱节。”回朔案件过程,完全听不到7名被告的声音,即使现在被认定重判了,我们听到的只有不满足的唐慧仍然要求“全判死”的诉求。以上至少说明,公检法三家独立履职是不够的,或者说,三家独立履职的公开性是不够的,或者说,媒体对三家独立履职的报道是不够的。

童之伟说:“我不知道在形成这个判决的过程中法外机构是否起作用、起过什么作用,但我觉得若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两级法院几上几下,不至于做出如此离谱的终审判决。听不到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声音,没有各种力量的真实较量,公众怎么不怀疑有外部权力的干扰,怎么不怀疑司法公正。

真正的法治,分出输赢的只有控告方和被告方。法治输了,就是法治不彰。在容易变形的法治面前,这次是唐慧赢,下次可能是“张慧”、“周慧”输。

记得当年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案”刑事审判,最终是犯罪嫌疑人辛普森赢了官司,公众中相当数量的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却无人指责法治输了。人们从情感上觉得辛普森有罪,却认定他受到了一场公正的审判。为什么,公众看到了法庭上检辩双方在同等地位上的公开较量,特别是在社会舆论中处于劣势的被告辛普森,他的反击与自卫,除了法律约束,也接受着公众的检验。包括法官和陪审团,合演的是一场高水平的智力角逐。最为可贵的是,美国的司法机关敢于作出不为大众接受的判决,不屈服社会舆论和公众的思维定势。

所以,湖南司法在接受“完败”之际,不必把唐慧定性成胜过自己的对手,要反思司法程序丧失“三角稳定性”的教训,每一个司法支点,都敢于为法律坚守而付出代价,无论权力、舆论和民意如何左右,照直走向正确的轨道,又何惧一个不按规矩出牌的“唐慧”呢?

(另题:容易变形的司法岂能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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