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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看到最高法的这一表态,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同一件事!这是什么原因呢?真想有一个心理专家也出来分析一下!”这是昨天某网站评论最高法院这一解释被顶得高的牛论,此刻的支持为19301`。高于第二条将近1万。我不知发贴者是不是指的刚刚判处死刑的药家鑫。这个时间最高法发出这样的信息,人们无法不想到这个牵动全国百姓的案例。
第二条代表了一种理性的思考,说得很好:“有几条必须办到,对现在刑期制度进行改革,规定最少服刑不得减刑的年限,严格保外救医、假释条件,侦察、起诉、审判、监狱各个环节保证廉洁、法治、不受金钱、权力的干扰,只有这样,死刑慎用、宽严相济、甚至废除死刑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
长江短笛也理解这样的担忧:“在现有条件下(中国处于高犯罪率期),司法系统和学术界的人极力鼓吹废除死刑、死刑慎用是误国误民。这法律的威严何在?贪官就能够继续贪了,反正又不会死。”
一方面,佘祥林式的的屈打成招让老百姓惧怕法律偏轨不可抗拒,一方面因为罪大恶极特贪特腐不立即执行死刑以会引起民愤。死刑的废存与宽严的掌握是法律界和司法部门最为纠结的一个焦点。类似的问题及困惑也在美国经历并正在经历过。虽然两国国情、法治基础与法律精神有别,但仍然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值得借鉴与学习。比如说,过去中国人认可“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漏网一个”,而美国人不同,他们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但是,中美两国都认为(当然中国属于后来居上),应该非常谨慎地使用死刑,努力使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美国,各个州的法律不同,有些州根本就没有死刑。有些州以前没有死刑,不过在保守派的压力和居高不下的谋杀率之下,后来就恢复了死刑。在纽约,曾经有名黑人在地铁开枪滥杀获罪,当时没死刑,就只判了多年监禁,后来恢复死刑,但这名罪犯已经不能重新改判决了。“世纪大审判”的主角辛普森案所发生的加尼福利亚州有死刑,但是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审判之前提出是否寻求死刑,即死刑是作为一个选项,可有也可无,但这个选择不是在被告确定有罪之后考虑。因为在美国,是否应该有死刑,一直是个非常严肃争执久远的议题。美国有许多人质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真正地遏止了犯罪。在美国,要以法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非常谨慎的。即使处以死刑,也要允许犯人有充分的再三的上诉机会。不能凭义愤剥夺和不理解死刑犯的上诉。
因此,每个死刑犯从宣判到执行,其平均等候时间长达10年左右。冷枪杀手约翰·穆罕默德2002年作案并被捕,2003年被定罪,2004年被判死刑,到了2009年才被处决。相比之下,这还算是“从快”了。杰克·奥尔德曼1975年因杀害妻子而被佐治亚州判处死刑,在2008年被处决,他在死囚牢房里生活的时间超过了33年。所以,有人认为判处一个人死刑的漫长过程,会消耗巨大的社会资源与财富。
由于有大量宗教教徒和民权人士质疑死刑的道德问题,根据修正案第八条,美国曾一度考虑死刑是否违宪,并且曾在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死刑为违宪。但是到了1976年,在“死刑必须很适当地执行”的前提下,重新作出接受死刑的决定。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说,死刑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在这以后,死刑在美国重新恢复。此后,各个州相继作出恢复死刑的决定。
尽管如此,恢复死刑的州在执行死刑的时候都非常慎重。为了不错杀无辜,各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律师团,为死刑犯进行辩护和协助他们上诉。即使是在州法律系统内被判死刑,死刑犯在州内上诉失败后,还可以依据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权”上诉到联邦法院。死刑上诉往往会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在1967年到1977年之间,没有任何死刑犯,此后到1993年,全国虽有2716名黑犯被判死刑,但真正执行死刑的还不到300人。
在美国,究竟哪些罪犯必死,典型的死罪包括在从事偷渡人口、绑架、抢劫银行、强奸或猥亵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时蓄意杀人。联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还包括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从事恐怖活动而导致人员丧生、出于报复而蓄意杀害执法人员及直系亲属、蓄意杀害政府领导人,等等。
根据最高法院陆续做出的一些裁决,强奸和腐败等罪无死刑,罪犯心智能力低下,不得判处死刑。2009月11月,路易斯安那州的前国会众议员威廉·杰弗逊因在担任议员时犯有受贿罪被判处13年监禁,这是美国国会历史上因议员在任期间犯罪而判处的最长的刑罚。2009年6月,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金融诈骗犯伯纳德·麦道夫被联邦法庭判处150年监禁,这是有关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刑罚。
这个“美国案例”中国人可能不中听,因为中国百姓目前最痛恨的就是大贪巨贪。笔者也可以这样理解,美国早已是一个经济最发达国家,人均水平远高于中国,整体性的贫富差别也许低于中国。而中国在发展短短30多年之后,贫富差别或已跃居世界前列,直逼向来有“均贫富”传统的社会心理底线,百姓之所以“仇富”“仇官”,是因为中国人均水平本身非常低,许多人温饱不保,所以,他们认为最大恶极的命犯该死,大贪巨贪也该死。
现在,美国对死刑仍然处于争议与调整之中。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废除死刑,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2011年1月11日、伊利诺伊州议会表决通过废除死刑,终结长达10年的死刑存废争议。不过,根据盖洛普民意测验,百分之六十几的美国人支持把犯有谋杀罪的人判处死刑。
美国如果废除死刑,其人民虽有抵触却一般不会像中国人民这样忐忑不安,因为美国人没有争议地信得过他们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司法制度,他们的宪法精神与权利法案修正案是整个国家运行社会管理中不朽的灵魂。而中国网民对废除死刑的反应之所以如此激烈,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法律与司法制度还没有赢得必要的认同、信任以至敬畏。
不过,说美国慎用“死刑”,是指在美国国内,对于他们在美国之外的其它地方,任意逮捕别国总统,审判后快速处死萨达姆(美国人逮捕并操纵审判执行),前不久的拉登,在有条件活捉的情况下现场击毙,我还没有搞清楚该国处理此类事件是依从的什么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国内法是哪一条,如果是国际法,有的似乎并没得到相关授权。美国作为一个以理性精神著称的国家,其联邦政府包括总统,在本国人民面前那样谦卑和自律,为何在国门之外却是那样的霸道与强势,这是长江短笛至今未得其解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