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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你用哪一个?

(2011-07-07 15:23:44)
标签:

仿制药

品牌药

生物等效性

通用名

治疗等同性

世界卫生组织

分类: 药物本质

近一年前,我在“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你用哪一个?”的博文中写道:“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你用哪一个?正确的是:不选贵的,只选对的。质量相同,随便怎么选都能治病。”这一个结论,早已是药学界,也是医学界的共识。本文再介绍一些相关的情况。

在医药分家的美国,病人在医生开好处方后,到商业药房买药。如市场上有同样通用名仿制药,药师经病人同意后,有权把医生开的品牌药换成价廉的仿制药,除非医生在处方上写明“不准替换”(实际上,医生大都不会写“不准替换”,这会出麻烦)。

替换不仅是药师的权利,而且为药师的职业规范所确定。因为药师的工作是要保证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在前二者都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济性就是重要的啦!而仿制药通常比品牌药物便宜得多,一般为品牌药价格的⅓。还有药师的收入是药师服务费(配方费),而不是靠卖药的附加的点子,药师没有为品牌药推销的冲动。

同时在美国政府和大量的保险公司鼓励病人尽可能使用仿制药。以保证病人不承受没有必要的昂贵的医疗费用。有的明确要求药房尽量地更换成仿制药,有的提出不同的报销政策,如仿制药自费10元,品牌药自费25元……,有种种制度来鼓励使用仿制药。

仿制药何以能保证安全型和有效性呢?这是由国家的法制和科学来保证的。仿制药要上市,需要通过审查(法制),上市后仍要受监管(法制)。审查时,要以品牌药作为参比药物,考察药物的药学等效(药剂学等效)和生物等效性(科学)。

两个药物制剂(仿制药和品牌药)的药用成分相同、剂量剂型相同,这被称为药学等效。但仅有药学等效是不够的,因为历史上曾发现药学等效的药品,实际的临床效果并不全一样。有因吸收快,血药浓度升高太快,造成毒性作用的药品;也有药物不被吸收没有疗效的药物。即药学等效不能保证拟生产的药物与参比的药物完全等效。

而加上生物等效性,就能保证药物与参比药物在安全和有效性上完全与参比药物的相同。因为生物等效性的结论据有严格的科学实验证据。

实验的做法通常是:在参加试验的健康的人群中,随机分成两组,分别实际摄入药物。平行的通过取血样、测定血药浓度,描绘随时间变化的血药浓度,再用统计数学的工具,比较二者的区别。如没有差别,则称为两个药物制剂的生物等效。这种比较综合考虑了药物在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排泄)方面的影响。

这一点不难理解。药物能产生作用的决定因素是两个:一是药物能与受体结合,产生影响生理作用的药物作用;另一个是药物(分子)能有足够的数量,到达药物作用的部位(参见博文:两个因素,决定药物是否有效)。药物的药学等效性和生物等效性,两者一起能保证相同数量的相同的药物、在相同的时间、与同一的受体发挥作用。就能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同。

这种保证也是法律的保证,不容质疑。经过前文中说的审查,就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叫“治疗等同性”批准的药品。美国1984年的一个药物法案,要求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将之编印成书,公示天下,按月更新内容,称“橙皮书”。治疗等同性的另一个含义,就是在治疗上可互相替换,这也是写上法案的。于是药师的权力无懈可击。

而在1984年前,仿制药要上市,需重复做许多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即临床前的动物毒理实验和人体临床研究。需要大量的物力人力,而且明明知道药物有效,还要拿人来重复试验,考察种种条件,也不道德。还有仿制药在原药品的专利期过后迟迟不能上市,也使人们用药的花费增加。故议会政府极力推动,只需通过药学等效性和生物等效性的审查,通常半年,就可批准上市。

现在全世界都采用了类似的方法进行药品管理,我国也不例外。可以说,我们国家大量生产的仿制药,在药学上和在生物等效性上都与品牌药、进口药相同,是经过审查的,完全可以互换。需要的要让广大的医生药师都来执行,有更多的政策来鼓励,同时要让老百姓破除“药价高、疗效好”的误区,明确这个道理。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在2010年德国柏林,在卫生筹资问题部长级国际会议上的主旨发言上说过:“在许多国家,如果采用鼓励使用仿制药政策,可以节省大约60%的药费。”看来,这是个世界性的问题。

好,文章至此。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你用哪一个?的问题,你现在更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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