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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味道成本应起码制度有限 |
劳工顾问委员会已达成共识:男士在妻子生产期间可获三天侍产假,并可领取五分四的工资。相信此案不难获得立法会通过。
对打工一族来说,任何新增的有薪假期都一定支持,更何况侍产的需要对香港式的小家庭的确十分逼切。
我儿子出生时,妻子得自己叫车入医院,她至今仍感到十分凄凉,觉得我当年没有理由选择返工,而不陪伴在她身边。
按中国人的传统,女性产后起码得休息一个月。一个两口子的家庭,如果没有长辈相助,又请不起陪月,的确极需要丈夫留在家中帮手。如按需要去订,侍产假应起码有一个月。因此,劳工界普遍觉得三天的侍产假不够。
有人甚至认为:只可拿五分四的工资不合理,因为这段期间家庭的开支特别大,雇主除了应发全薪外,还应发额外津贴。
问题是这些都是雇员自己的家庭需要,凭甚么一定要雇主来承担。我不反对让雇员放侍产假,但如果是社会决定要这样做,就应该让社会整体来承担,由政府的税收来补贴雇员的假期工资。不然的话,雇员的很多家庭需要,将来都可以变成雇主的责任。譬如,雇员的家庭成员有病,雇员需要搬家等,是否皆应由雇主给予有薪假期?不愿意承担这类开支的雇主是否都属无良﹖
华人做生意,公司细的时候,雇佣关系还渗透着兄弟班的关系,雇员有难,雇主常会额外施以援手。但这只是人情,并非制度,可以因人而异,雇主可以量力而为。但一经立法,那无论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如何,公司的财政状况如何,都会变成雇主非负不可的责任。
对一间大公司来说,由于员工多,不可能同一时间大家一起来请侍产假,偶一为之当然不难应付。但对于只有一两个员工的细公司来说,只要其中一个要请侍产假,公司的正常工作就会被干扰,非找人顶替不可。细公司本身财力有限,还要为社会的需要承担额外的支出,实在不合理。社会在立法让雇员放侍产假时,是否也应研究对因而受影响的公司作点补贴﹖
其实,大公司大都支持政府立法,订定更多的福利制度。他们自知还有能力承担多一点,他们可以借政府出手去制造细公司的生存难度。当整个行业的生存门坎提高之后,大公司的垄断地位就会更加巩固。
社会舆论经常都反垄断,认为应鼓励更多的中小企加入竞争,但每当遇到侍产假这类实质上助纣垄断的立法时,舆论都甚少肯为中小企发声。
一个社会存在着很多复杂的问题,不一定事事皆靠立法去解决。凡事讲法律,世上就缺少让人情发挥作用的地方,社会就会变得冷冰冰。在这样的社会生活,不会好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