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舆论审判梁展文对吗?
(2011-04-19 09: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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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梁展文在明知市民怀疑他受聘于新世界集团乃一项延后利益回报的情况下,仍以间接的方式,为新世界「同系 」的周大福工作,实在不智。这不但加深了社会对他的怀疑,而且陷政府于不义,真不明白他为何会有这样的选择。难道除了新世界有关的机构之外,梁先生再没有其他的工作机会?
市民对梁先生的选择非常不满,传媒群起而攻之,有报章社论甚至建议特首组成一个有独立人士参与的委员会,就红湾事件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不过,这可能已经太迟了,梁展文离开公务员系统已足三年,按现在机制,他已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政府已不可干预。我们现在可以做的,是及早修订高级公务员离职后的监管要求,以免同类事件继续出现。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上次由立法会成立的专责委员会,并未找到确凿的证据,足以证实梁展文曾利用职权向新世界输送利益。委员会的结论,是「公众有理由怀疑梁展文受聘于新世界中国地产,是与红湾半岛事件相关的一项延后利益回报。」
这种说法,好像是在向梁展文解释,社会为甚么这样群情汹涌;而不是对梁展文的一种直接指控。事实上,委员会并没有建议把事件交由警方或廉署作进一步的调查,反映委员会找到的初步证据,可能与舆论所作的猜想有距离。
按普通法的原则,疑点的利益应该归于被告,因此社会实不宜把「有理由怀疑」视作等同犯法,继续用舆论群起而攻之,以治梁展文「应得之罪」。这与「公审」有甚么分别?在法治社会,我们不应把自己认定是真的事情,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便以舆论审判去治罪。
社会可以不认同梁展文的选择,但如果梁展文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的话,社会就无权阻止梁展文的选择。日前我经过新世界大厦门口,看见有几位年轻的示威者在声讨梁展文的罪状,所用的都只是环境证供或动机的猜想,距离刑事定罪的要求甚远。年轻人当然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但以群情去妨碍个人的合法选择,并不值得鼓励。否则,香港社会将难有法治可见。
我也怀疑梁展文在处理红湾事件上有利益输送,但既然找不到证据,我们也只能接受现实。普通法主张宁纵勿枉,法庭有时也得放过些公众都认为有罪的人。这是法治社会在维护个人权益时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是香港最可贵的地方,我们应该好好珍惜。
现时,我们已不宜在梁展文的个人问题上纠缠不清了。不能因为立法会的专责委员会未找到证据,就成立另一个委员会再去调查,直至找到证据为止。按普通法,一个人为同一项控罪只能被控一次,不应查个没完没了。我们现在应该去做的,是迅速堵塞现有公务员退休条例的漏洞,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同时,尽量不妨碍公务员在退休后的生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