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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廉政公署高调对无线电视总经理陈志云展开调查。无线电视的董事会旋即把陈志云停职,以向社会表明立场:若查明有犯罪行为,也是个别人士行为,与董事会无关,公司已与有关人士划清界线。
这种表态,基本上已被大部分有名望的公司所采用,还被视为负责任的公司应有的做法。但我则视为只顾公司利益,不考虑有关同事利益的做法。因为,按照普通法,任何人在法庭判罪之前都是清白的,没有理由要提前承受被停职的惩罚。很多大公司为了自身的清誉,不惜要员工蒙冤,对员工实在不公平。不知为甚么没有工会组织出来,为员工一方讲句公道说话。这是不是在向社会散播一个讯息,就是凡给廉署调查的都不会是好人,连工作权也应该被剥夺。
现实是廉署在调查时,喜欢先来一个大包围,把一些稍有牵连的人也一并拘捕,目的是威吓知情者交出线索。所以,开始时可以拘控十数人,真正受起诉的,只有三几个。有些初时一起被拘控的人,事后证明与案件完全无关,但可能已给只顾公司声誉的老板解雇了。人生从此拐弯,转走下坡。
有些人,尤其是有知名度的,一被廉署调查就被传媒大肆报道。但当廉署撤销控罪时,传媒却失去报道的兴趣。结果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他们都仍是行贿或受贿的犯罪分子,以后水洗都唔清。
因此,我不赞同廉署在调查初期就高调通知传媒,这样才能保护那些被牵连的无辜分子。至于传媒在报道这类新闻时,更应小心谨慎,不应妄加猜想,胡作判断。不应为了吸引受众就大肆渲染。
我觉得,近年廉署有好大喜功之嫌;为了让市民感到廉署的存在的确物有所值,廉署特别喜欢办大案,拉名人。陈志云事件可能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下产生的。我觉得无线电视的董事会,完全有权根据自己的内部调查,判断是否应该予陈志云复职,只要避免陈志云可以藉工作机会接触控方证人,妨碍司法公正已可。
有一向以捍卫法治为己任的传媒,竟批评无线这种做法未必合法,真不知他们根据的是甚么法。如果说无线恢复陈志云的职权就等同越过法庭,变相宣判陈志云无罪;那当初先行叫陈志云停职岂不是等同越过法庭已判陈志云有罪。传媒的编辑可不要自恃有枝笔在手就罔顾自己的文字可能对别人造成的伤害。
我觉得,无论是停职还是复职,虽然多少有点象征意义,但其行动的本身却是中性的,不应视作已替法庭作出判断。反而是个别传媒在评论复职事件时,在用词上有假设陈志云已有罪之嫌。如果将来法庭判陈志云有罪,我相信传媒必会逼无线交代为何当初会有复职的决定。但如果将来法庭判陈志云无罪,我就不敢肯定,这些假设别人有罪的传媒编辑会否出来作自我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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