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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宜代订社会政策

(2010-09-17 09: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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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高院法官判不断上诉的一名公屋综援户得直,令她可以在本身已不用交租与交差饷的情况下,仍可享受过去几年政府免收公屋租金与差饷的利益。即是说,判公屋的综援户,有权要求把这笔宽免的租金与差饷折现,变成额外的现金收入。

 

这项判决引起社会广泛的讨论,原因是法官对社会政策的理解,与社会上很多人的理解出现了差异,即使是平时乐于为民请命的学者与社福界人士,也对高院的判决提出了异议。他们担心,此举会造成双重福利,浪费社会资源,同时还可能造成社会分化,令人觉得综援家庭「贪得无厌」。

 

我则觉得法官的判决并非完全没有道理。综援家庭,作为社会上最需要受助的一群,没有理由在政府推行纾解民困措施时,没有机会获益。没有理由只让「交租户」的生活因租金被宽免而得到改善,但「免租户」却被排除在这项福利政策之外。

 

再者,「免租户」之所以变成「免租户」,全因综援金发放的模式所造成。早前,政府是把综援金一笔过发给综援户,让他们自行去交租的。后来因为有部分综援户把政府拨给他们的交租的钱也花光了,变成了长期不交公屋的租金,政府才先在综援金中把租金扣下,直接交给房委会。如果在未有这个安排之前,公屋行宽免租金政策,综援户是一样可以有得益的。这种前后的差异,是造成综援户觉得社会政策对他们不公平的主要原因。

 

然而,这些都不是甚么新意见,在立法会通过涉及公屋免租的财政预算时,早已讨论过。之后,当房委会研究这项政策如何落实时,就讨论得更加深入。当时,的确有委员提出,应让公屋综援户也成为这项政策的受益者;只是经过正反意见的交锋,房委会最终决定不用交租的综援户,不能享受这项免租的优惠。

 

房委会是法定的处理公屋租务机构,在房委会作出决定后,法庭就不应为房委会的决定另作解释。要知道法庭只是司法机构,不是立法机构。法庭只应按立法时的原意去判案,而不是代社会制定社会政策。法官如果觉得某些立法已不符合民情的话,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在法律未修订之前,他仍有责任按原有法例作判决。今次法官的做法,分明过了火位。

 

所谓「纾解民困」,其实只是一个概念性的大题目,它要靠很多具体的政策去加以落实。宽免公屋租金只是众多具体政策之一,不能单独去完成「纾解民困」的责任。法官不宜在落实个别具体政策时,要求大概念得到百分之一百的体现。

 

如果法庭可以把这条大概念任意延展的话,那些住在私人楼宇,由业主包差饷的租客,也应得到免差饷的好处;没有交税的人也应得到退税的好处。这样岂不是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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