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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时的审查享永久的得益

(2010-07-19 0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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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有调查显示:已买得居屋的人,都对买得居屋十分满意,并没有如坊间所说,有人埋怨受到此项政策误诱,作错了决定,因而蒙受了损失。我觉得这类调查没有多大意思,因为居屋业主基本上都是政策的得益者,能够以六折至七折的价钱,买入楼宇作十足享用,有甚么还好埋怨。至于有没有人因买入后楼价下跌而后悔,则视乎调查访问的时间,今天做调查所得的答案,与03年做所得的答案,当然截然不同。政府在决定应否复建居屋时,不能单看得益者的意见,还得衡量社会资源是否用得其所,看社会在整体上是否有得益。

 

我反对复建居屋的其中一项原因,是居屋的审批方法有漏洞,一定会引来经济学上所说的「寻租」活动。因为审批所根据的,只是申请者申请一刻的状况,但获批的得益却是永久的。即使申请者之后财政大幅改善,社会也不可停止这项住屋福利,或要求买得居屋的人退回部分得益。

 

租用公屋的人一旦成了富户,还得缴交双倍租金或市值租金,但买入居屋的人,只要选择自用,就不用补地价,亦不用缴交部分尚在政府手中的业权的租金。买居屋有折扣,这等同部分业权未有由政府手上转入居屋业主手里,故转售时要补地价;但现有政策未有要求,居屋业主在富起来之后,需要向部分业权的拥有人——政府,缴交租金;以致购买居屋变成一种永久性的得益。政府为何要厚待居屋业主,而薄待公屋租户?这岂不是欺负穷人,而益经济上处境较好的人?这种安排明显有违福利政策的原则。

 

由于得益是永久的,而审查却是一时的,一定有人会想尽办法通过审查。我曾有伙记要求公司不要加薪给他,因为他正在申请居屋。我起初担心,这是否等同欺骗政府?但同事告诉我,工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协议,政府干涉不了。只要公司没有私下付额外的报酬给雇员,就不是欺骗政府。我相信,没有雇主会反对雇员要求收少一点工资的。我的伙记在买得居屋后已转工,工资超过申请居屋的上限,但政府已无能为力。

 

我亦认识有些经济条件不算差的人,自己已有物业,但仍叫子女以独立身份,在刚出社会工作,工资未太高时,合起来去申请居屋。因为在申请居屋时,父母的资产是不用计在资产上限的要求上的。但这并不妨碍父母将来等子女买得居屋时赠给子女。

 

我担心,一旦资助市民自置居所变成政府的责任,人人都会趁刚出社会工作时,用尽自己的权利,不申请才笨。到自己的子女长大后再叫他们申请;到自己百年归老时,又会把自己手上的居屋作遗产留给他们。经过几代后,香港可能人人手上都有几间居屋,一间是自己趁符合资格时申请得来的,有几间是家族遗留下来的。这种情况是多么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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