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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捐例清朝卖官贪贿以古鉴今文化 |
分类: 文学随笔 |
“卖官鬻爵”,也可“阳光”
——清朝的“捐例”概况
如今吏治腐败,传媒时有贪官卖官受贿之闻。手中有了权,想给谁官就给谁,全看“报效”多少。此乃权力“寻租”的方一。
众所周知,此途并非当代贪官捞钱之新方,在我国可谓历史悠久,堪称国粹。“卖官鬻爵”古已有之。
不过,古代皇朝卖官,倒并非“暗箱操作”,完全是明码标价,相当“阳光”。
比如,据退庐居士胡思敬《国朝备乘》所考,清朝打从“顺治六年,户部以军饷不济,请开监生吏典承差等捐纳”始,连同其后,大开捐官之门,共有二十余次。卖官之款,或用于战争、赈灾、河工、海防等,国家财力一时难以支持的重大事项。
计有:康熙十六年征三藩,三十年征噶尔丹;雍正二年征青海;乾隆时,有豫工例、川运例;嘉庆时捐例最杂,可考者,三年有川楚善后例、六年有工账例、九年有衡工例、十一年有捐输例、十二年有土方例、十五年有续增土方例、十九年有豫东例;道光时,对英战争乃开善后例,太平天国乱起,广东、广西、湖南各设捐局供军需;光绪十年,对法用兵,有海防例、十三年,郑州黄河决口,有郑工例、后又有新海防例、庚子同时开秦晋赈捐例、顺直善后捐例、各省筹办边防捐例,由疆吏分任其事。上述几项卖官收银,总数约七万多万两白银。
国势颓败,靠卖官弥补财政,显然有失社会公正。不过,从封建专制王朝而言,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么,倒也不能不算一个可采之“下下策”。
至于,现代社会的“公仆”,以“卖官”捞钱则全无任何原谅的理由。要知道那可是自诩“一心为公”的人民“公仆”哇!
以古鉴今,总有所得?
三家村弟子
2008年7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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