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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民间工会的缺位
——由东航事件引发的政治改革之思考
东航云南分公司18架客机返航事件发生后,随时关注媒体报道。公司一方的表现极差就不说了。各方社会舆论的反应呢,大多皆是对飞行员责任的抨击。如,涉嫌“劫持”飞行器,应予刑事处罚啦,突破职业道德底线,该受谴责啦,等等。
而我想谈的是却另一方面的问题。
第一、权责。
飞行员们是否有临时处置权呢?倘若有,那么大约刑事之责是谈不上的。否则,今后真的遇到“特殊危机”,飞行员们就会为回避“罪责”,而不作临机决断。那样不是立法之本意,大不可取。
第二、利益。
乘客的利益当然不可随意侵犯。飞行员是不能如此玩忽职守的,擅自返航今后应该加强立法,予以严禁。
但是,飞行员们的利益呢?自然也应受到保护。说到底,这次事件,其实是“劳资纠纷”激化的一个“恶性表现”。
“资方”,即国家的航空公司一方,势强力壮。你看,有行政、党委等机构为代表。它是一种“组织化”的集体性的社会力量。“劳方”呢,飞行员只是一个个的“个体”,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显然是“弱势”力量,二者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这里暂且不谈,飞行员提出的“利益诉求”是否完全合理。因为那是双方进入“博弈”、谈判之后的事情。
有人会讲,他们可以去劳动仲裁啊,去法院啊,去上级党委上访啊,去人大政协啊,……这全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风凉话。尽管如今提倡什么“关注民生”、“关注群众利益”等等,然而实事求是地说,“上访”之途,可能吗,有那么多“清官”吗?不达到激化程度,还不是转回本单位党委处理?这已经是被无数实例所证明的“铁律”了,没有必要再去求证。动辄“打官司”,现实吗?法院有望受理吗?那种耗时费力的解决之途,有多少人会选择它呢?众所周知,过时的公正,实乃“不公正”也。
那么,怎么办才好呢?目前,飞行员们走了习惯思维的老路,他们认为,把纠纷闹大,一旦变成一个“社会事件”,就有可能得到某些高层的重视,得到较好的解决。可以说,这也是囿于中国特殊国情的一种极端策略。不可取,但又有些无奈;从乘客、民众看来还十分之可气、可恨。——须知那是飘在万里高空啊!
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吗?有。那就是大胆解放思想,打破群众团体注册的禁区,开放民间工会。因为,结社自由,它不仅仅是现代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它也是和平方式地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良方。
大家想一想,如果飞行员们有了“自己”的工会,而不是现在的“官办工会”。他们是不是有了自己利益的真正代言人?“资方”是个“组织力量”;“劳方”也是个“组织力量”。双方势均力敌了,是不是那时的利益博弈就会变得较为尽情尽理一些?人大再通过一些规范“博弈行为”的立法,那么无论飞行员们提出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最后的结局是不是更能“兼顾各方”,更均衡、妥当一些?
“官办工会”的屁股总是坐在领导一方,实际上它成了“资方”的又一个“御用工具”。它怎么可能为不相干的“劳方利益”去奋争呢?不信,你看现在总工会不吱一声的态度,不就很明显了吗?
——与民、与和谐社会有利,为什么不呢?慢慢的来?
三家村弟子 默思
2008年4月14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