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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新课程析】
问:首先提一个问题。以前,我们进行语文教学执行的国家法规性文件是“教学大纲”,现在正在铺开的课程改革,改为了“课程标准”。您觉得为什么要改呢,改这个名称有什么好处呢?
答:你们提的这个问题是这次课程改革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十分有必要把它搞清楚。难道仅仅是改一个名词而已吗?显然不能那样理解。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教育部制定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对课程标准专设一节作出规定。它对课程标准的阐释是:
“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1]
这一段话应该怎样理解呢?
这次课程改革的核心专家钟启泉人等主编的《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 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对此的解读是:
“其实,这两个词用哪个好,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说法,主要视各个国家的教育传统与理论背景而定。如最早使用‘教学大纲’的德、法等国,现在还在沿用,只是这一词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原来的‘教与学的内容纲要’,到现在的学生学习结果纲要。尽管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是使用‘教学大纲’,但是考虑到理论背景的转型、教育政策的变化、改革的推广与传播,以及教师的理解与接受等多方面的原因,有必要采用‘课程标准’一词,来代替目前的‘教学大纲’。”[2]
那么,用“课程标准”来代替“教学大纲”究竟是出于什么理论认识的变化呢?在介绍了一些国家对“课程标准”的界定后,著者说:
“基于上述对‘课程标准’的界定,结合我国的教育传统以及教师的知识准备,我们认为下面几点认识是极为重要的。
●课程标准主要是对学生经过某一学段之后的学习结果的行为的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具体规定(如教学大纲或教科书)。
●它是国家(有些国家是地方)制定的某一学段的共同的、统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
●学生学习结果行为的描述应该尽可能是可以理解的、可达到的、可评估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可望而不可及的。
●它隐含着教师不是教科书的执行者,而是教学方案(课程)的开发者,即教师是‘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
●课程标准的范围应该涉及作为一个完整个体发展的三个领域: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而不仅仅是知识方面的要求。”[3]
这段话很清楚地明示了这次课程的改革者赋予“课程标准”的理论内涵与原“教学大纲”的通用内涵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但是,我以为这五点区别,似乎还拘泥在新编“课标”与原“大纲”的具体的个性差异上,而没有从课程论的理论层面高度来加以剖析、诠释。仅仅这样“解读”是不够的。
[1] :《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 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6页。
[2] :同上书,第170页。
[3] :《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 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