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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不能“劫贫济富”

(2009-03-27 09:11:12)
标签:

房产

分类: 地产时评:凡事麻辣烫一下

公积金不能“劫贫济富”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了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翔实的数据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这些数据,可谓喜忧参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这三大制度,曾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三架马车”。随着2007年国务院“24号文”的颁布,以及2008年“131号文”的强化,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大提速,而曾经辉煌过的公积金制度却渐渐成为被公众遗忘的角落。

 

喜的是,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首次突破万亿大关,为12116亿元,新增余额2511亿元,增幅为26%。而且,全国应缴职工人数11184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万人,同比增长7.75%,这是政府督促企业保障职工权益的结果。另外,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为12.67亿元,同比减少27.35%,相当于缴存余额的0.1%。业务收入为453.56亿元,同比增加152.67亿元,增幅为50.74%。

 

忧的是,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4亿元,仅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2%,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同比上升3.59个百分点,资金沉淀现象依然严重。受房地产市场景气状况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增幅趋缓,而缴存余额稳定增长,资金使用率和资金运用率呈双降趋势。非法挤占和挪用资金的现象依然存在。

 

值得深层次思考的,绝不仅仅是数据本身,实际上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已经有些积重难返,加快变革势在必行。199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公积金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一起构成了住宅房保障体系的主干。近几年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调整备受中央重视,唯独公积金制度,一直既未受到广泛贬摘,也没列入健全和改革的日程,恰如死水一潭。

 

不可否认,作为一项住宅产业的金融创新制度,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住房体制由福利分房到货币化分房的转轨,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有效激励了部分职工购房,而且一度曾经是新增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但这项从新加坡泊来的“洋制度”,越来越表现出“水土不服”的症候。尤其越来越偏离住房保障的轨道,与当初设立这一制度初衷相悖。从变革的角度考量,笔者认为可在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首先,须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要从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转变为每个城市就业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资金,具有本地户口者应全部纳入,外地常住人员也应尽可能地纳入。特别是许多中小型、私营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不愿为职工缴交法定住房公积金,影响到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合法享受政策支持和社会互助共济的优惠权利。恰恰是这部分中低收入职工群体最希望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最需要政府多层次、大力度地为他们提供住房保障。

 

其次,政策应向弱势群体倾斜。从制度内部的公平性分析,多缴款者与少缴款者、使用贷款者与不使用贷款者,必然在享受公积金住房保障的权利上存在不均等现象。目前公积金最主要的受益者并非真正居住困难群体,而是那些因单位效益较好和个人收入较高而缴款较多的群体,如电力、电信、石化、民航等国有垄断行业和部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因此,应适度调整公积金政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政策。比如,严控垄断行业企业和高收入群体的缴交比例,遏制把公积金作为“避税港湾”和“第二工资”福利腐败现象;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优惠贷款政策,如差别性利率。

 

最后,提高管理和运营效率。在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效益方面,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一方面,从资金管理上看,目前部分城市违规挪用资金和非法投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成为“高腐和高危”职位。另一方面,从资金运营上看,目前多数城市资金利用效率不高,沉淀的资金规模较大,既不能充分发挥促进住宅消费的目的,也不利于资金的增值保值。今年国家将抓紧制订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试点方案,这是盘活存量资金的一个办法,至于如何用,则要考虑保障缴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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