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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建房的警醒意义

(2006-12-13 15:43:14)
分类: 住房保障:住宅产业主旋律

 

 

近期,温州个人合作建房开全国之先河,拿地成功,引发业内热议。笔者认为,这一事件在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史中,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股来自民间的自发力量,颇有“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价值,对于由地方政府和地产商联袂形成的住宅开发垄断综合体来说,可谓斜路上杀出一个程咬金。

 

这一事件的历史背景是:近几年快速上涨的房价远远超过了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承受力,而同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非常滞后。事实上,这两个因素无论缺席哪个,眼下已呈燎原之势的个人合作建房现象都难以出现。房价上涨过快,原因比较复杂,既有1998年房改以来住宅商品化、市场化短期爆发的体制原因,也有开发商、地方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部门原因,还有压抑已久的住宅需求集中释放的市场原因。住房保障滞后,原因相对简单,既有中央政府政策制定有误、监督不利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宠爱利益与政绩、重投资轻保障的原因。

 

目前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都在101以上,远远超过国际平均值,导致普通家庭买房比较困难,因此这两年“房奴”、“暴利”等语汇流行。根据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统计数字,30%左右的居民只能租房,30%左右的居民只能买有政策优惠的中低价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其它中高收入家庭能够买房。而目前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尚未房改的公房组成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基本上只能覆盖30%左右的城镇家庭(各城市具体情况不一)。事实上,在很多地方,尚未来得及房改的公房反倒成为住房保障的主角,对于住房体制改革来说,具有一定的讽刺意味。

 

近两年,北京、西安、大连、杭州、温州等地参加合作建房的民众,基本都属于上述30%有一定买房能力、却难于承受高房价、且无法买到政策优惠房的群体。在一时难以获得政策支持和开发商群体过于强势的情况下,在个别“能人”的组织下,这些人只有在现存的市场游戏规则下,主动寻求“自力更生、丰衣足食”的买房出路。温州案例证明,合作建房者确实有可能以低于市场30-40%的价格获得住宅。

 

个人合作建房难点有四:一是拿地难,在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的前提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合作建房者很难与强大的开发商竞争;二是融资难,上文已提到,这些合作者多属于中等收入群体,其中多数人只能拿出一小部分钱,大部分建房资金还须通过信托、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筹集;三是合作难,几百人甚至更多人进行合作,沟通、协调、商议、决策,每个环节都要实行民主制,管理和决策成本较高;四是政策难,目前对于个人合作建房,中央及各地政府的态度还比较暧昧,如果不能争取到政府的明确支持,不可大范围地取得成功,这也是个人合作建房最大的“胜负手”。

 

为什么个人合作建房首先会在温州获得重大突破?很大程度是因为温州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温州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大社会、小政府”,政府对于市场经济干预较少,对于创新型的经济活动持宽容和认可态度。而在许多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政府服务企业、服务市场的观念尚未从骨子里面确立。

 

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发达国家都曾经或者还在支持民间建房活动。工业化最早的英国,早在1844年就成立了全国性的住房协会,以指导和实施合作建房;1962年更进一步出台了“建房社团法”,以法律的形式支持、规范大规模的合作建房运动。还有,作为老牌的福利型国家,瑞典早在1920年代就成立了住房合作社,后来形成了全国性的体系,而且是储蓄、融资、建设一体化的组织,由其开发的住宅面积占全国总量的比例相当高。另外,日本政府对于地方社团建房,也在税费上给予特殊的优惠。

 

许多发达国家的住宅开发模式比较多元,其开发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国营公司、民营公司、国家与私人联营公司、各种社团、个体居民等。相较而言,目前我国的住宅开发体系非常单一,民营开发商一枝独秀。对于任何国家来说,住房保障都需要巨大的财政投入,单靠政府财政很难解决问题,客观上需要合理利用各方力量。个人合作建房,就是一种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补充方式。所以,当务之急,是政府应考虑如何支持并规范个人合作建房,虽然这一开发模式有悖于社会分工原则和住宅产业化趋势,因此不可能成为住宅开发体系的主流。但是,它确实能够解决部分居民买房难的现实问题,也确实能够分担一些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压力。至于附带着反衬出开发商的暴利,只能算锦上添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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