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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的《今日早报》以《千人共编谎言护他安心高考》为题,报道浙江宁波考生张杰“高考前三天,身为保安的父亲因抓贼而重度脑挫伤昏迷”,为了不影响他的考试,“家人、民警、区镇领导、邻居,以及许许多多关注他的人,在五天五夜时间里守口如瓶,编织了一个善意的谎言”。无独有偶,这一天的《成都晚报》上,也刊载了同样性质的一则报道《这个谎,撒了14天》,说的是高考前夕,成都应届高考生吕娜的父亲突遭车祸去世,为了不影响她高考,她身边的亲人师友一致对她瞒下真相达14天之久。两则报道的标题,不约而同地都出现了这样一个字眼——“谎”,而且,两则报道在叙述考生亲友和社会各界“一切为了孩子高考”的做法时,显然都持一种赞赏的口吻。
据报载,今年全国高考生共计867万人。在竞争日趋白热化、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当代中国,高考,对于苦读寒窗十余载的莘莘学子(特别是那些贫寒学子)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高考期间,全社会都来关爱考生、为他们铺设一条“绿色通道”,不仅彰显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温情,更是目前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近千万的考生,在高考期间,难免会有人遇际天灾人祸、家庭变故等不幸。对张杰、吕娜同学的遭遇,我们寄予深刻的同情,并且对两位考生的亲友和社会各界给予他们二人的种种关爱肃然起敬。
然而,在同情与肃然起敬之余,我对两位考生亲友及社会各界的做法却难于认同:尽管这种做法合情、合理,于法律精神却是相悖的——他们侵犯了张杰和吕娜同学的知情权。尽管这种侵权行为是在完全不得已和完全不知情的形势下而实施的。
何为“知情权”?“知情权”是一种信息自由权,它主要指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知情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根据“权利推定”,在民主制度下,公民应当充分享有知情权(这种“充分”性,我理解应当包括“及时”获得信息的权利)。对于一个子女来说,再也没有比及时获得父母受伤或是死亡的消息更为紧急、更为重要的事情了。两位考生的亲友和有关方面的做法,固然缘于对考生的前途负责这一良好动机,而且事实上也确实使考生避免了因家庭突生变故而影响考试这一情况的出现,但我仍然要说,这种做法其实属于一种主观善意、客观侵权的行为。
或许有人会说,这只是一个善意的谎言,“死者长已矣”,孩子的人生之路却正长,一边是“孝道”,是所谓的“知情权”,一边是孩子的前途和命运,孰轻孰重?——是的,对于一个当代中学生来说,高考,确属“人生的第一个十字路口”,是决定人生命运的一次残酷的“生死抉择”。正因为如此,吕娜的母亲罗真英才会说:“就算孩子为此恨我一辈子,也绝对不能让她现在知道事情的真相!”然而,我要说,这是一位无私的母亲、称职的母亲,却难于称得上是一位懂法的母亲。“法”不容“情”,“法”与“谎”更是势同冰炭。不管基于什么动机、什么原因,谁都无权剥夺孩子作为一位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他的知情权——哪怕这个人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更毋论其他人和其他部门)。
其次,这种对孩子封锁噩耗的做法也值得质疑。我们到底应为社会输送怎样的人才?是培养具有美好情感的赤子,还是培养个人前途至上的寡情薄义者?是帮助孩子直面人生、富有担当,还是教会孩子躲遁不幸、逃避苦难?所幸的是,在张杰走出考场时,他的父亲已脱离了生命危险;所不幸的是,当吕娜顺利结束高考后,却被告知:世界上最爱她的爸爸,14天前就永远地离开了她。当我看到报上登出的那幅吕娜在得知真相时失声痛哭、悲痛欲绝的照片时,我心里想,这种痛彻心肺、追悔莫及的怆痛,不知道将会陪伴她多久——极有可能,亲人师友们这场“善意的谎言”,将让吕娜付出一生的代价。
再次,对这两件事的报道还反映了方今某些媒体从业者法律意识的淡薄。通观两则报道,只有一味的赞赏,未见片字只语的法律反思。许是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或是两位考生亲人师友的善行深深地感动了我们的记者使得他们无暇他顾,总之在法律意识方面,两则报道都留下了不该出现的遗憾。
如何处理两位考生所遇到的这类不幸事件,我也无法给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我只是想在此呼吁我们的公众,以后在碰到类似事情时,脑海里要多一点法律意识,千万别好心办坏事;我只是想在此请求我们的新闻媒体,以后在报道这类合情合理却不尽合法的事件时,心里要多一道“法律”这根弦。(2005.6)